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举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某某系无棣县碣石山镇大山中村村民,被害人邱某某为无棣县碣石山镇大山西村村民,二人系邻村村民关系。2018年9月,邢某某通过微信群添加邱某某为好友并开始频繁聊天,后邢某某借机到邱某某家中猥亵邱某某,邱某某担心被其丈夫发现后影响家庭,并删除微信好友、断绝联系。邢某某拒不同意,并多次到邱家门口徘徊、打电话、门口放砖块等方式骚扰邱某某,后邱某某家中安装监控。邢某某提出邱某某须与其发生一次性关系才不再骚扰,在邢某某的骚扰及胁迫下,邱某某被迫先后三次到邢某某家中,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18日,被害人邱某某被迫到被告人邢某某家中,邢某某因故强奸邱某某未遂。期间,邢某某用手机偷拍摄邱某某的裸体视频。
(二)被告人邢某某以公开被害人邱某某的裸体视频相要挟,再次要求邱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邱某某被迫于2019年2月22日到邢某某家中,邢某某因故强奸邱某某未遂。
(三)被告人邢某某以被害人邱某某须配合其成功发生一次性关系,继续骚扰邱某某。2019年3月19日上午,邱某某被迫到邢某某家中,邢某某将其强奸。邱某某给邢某某跪下乞求以后不再骚扰,邢某某不答应,邱某某回家后将被强奸的经过告诉丈夫并一同到无棣县公安局报警,邢某某同日被抓获归案。
观点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邢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且二人三次发生性行为均是被害人到被告人家中,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邢某某未实施暴力行为强奸被害人,但其利用拍摄的被害人裸体视频和裸照相要挟,结合二人所居住的村庄相连,与一个行政村无异,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强大的精神压力,其到被告人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被“胁迫”,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认定的核心在于强奸罪中“胁迫”的认定
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被称之为胁迫的情况其实非常广泛,从暴力胁迫到非暴力胁迫,从揭发隐私、毁损名誉到以降级、辞退、停止经济支持等相要挟,各种轻重不同的敲诈充斥其间。那么,我们依据何种标准判断哪种情况成立强奸罪,哪种情况不成立强奸罪呢?这便涉及胁迫的程度如何认定的问题。
胁迫从本质上说就是压缩被害人的选择空间,胁迫的程度越高,被害人自由。
选择的空间越小,自愿的成分越少,就越不容易被法律承认。因此,胁迫对于被害人自由选择空间的影响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但不同人对压力的承受能力、克服能力不同,同样的压力对于某些人来说微不足道,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就会使其举步维艰。因此,被害人是否具有自由选择的空间以及有多大的选择空间,必须从一般人的角度去判断,同时结合被害人的特定处境。
结合本案来看,邢某某用手机拍摄的被害人邱某某的裸体视频、照片,并以发送、张贴等恶意传播相要挟,被害人称被“逼得没办法了”,才先后三次到被告人的家中与邢某某发生性关系,微信聊天记录亦证实邢某某许诺发生性关系后就断绝联系,被害人也是基于被告人的胁迫与承诺,迫切想与其断绝联系的恐惧心理才去被告人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农村是个熟人群体,也正是由于这种彼此熟络的生活环境,邢某某传播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和裸照的胁迫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极为强大的精神压力,足以压迫被害人的意志。此种“胁迫”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本案中被害人到被告人家中发生性关系,但被告人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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