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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时间:2023-09-07 04:34:51 浏览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研究指南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s2/],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本条是对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

1)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包括一切单位,即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c、上述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内外单位和个人。

“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设在境内和境外;其他个人的住所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

上述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销售说明》执行。

③在中国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三个条件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租赁或联营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或联营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方、出租人或联营人(以下统称发包方)的名义经营,发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方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注:本条是关于单位采取承包、租赁、联营方式时纳税人认定的具体规定。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合同、租赁、附属管理模式的理解

一、承包经营是指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单位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单位承包给经营者,经营者以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

B.租赁经营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实行独立经营,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物。

C.关联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自然人与另一个经营实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以该经营实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2)承包、租赁和联营模式下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租赁、电话等方式经营的,作为纳税人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以用人单位名义经营;发包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以上两个条件不同时满足,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度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不是普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增值税纳税人是分类管理的,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仍在使用,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主要是以年度应税销售额、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为依据。他们的计税方式、凭证管理、会计要求都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如何掌握年度应税销售额

一、年度应纳税销售额计算

试点实施日(含)后,年度应纳税销售额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跨境销售额、按规定从销售额差额中扣除的金额等。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营业期内。

试点实施之日前,为确认纳税人税户,确保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将纳税人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折算为年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年度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根据各省市实际情况确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行为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苏已确定计算其年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的年营业额按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B.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

实施之日(含)后,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调整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同时,销售金额应为不含税的销售金额,如含税,则按照应税行为的适用征收率折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金额。如何转换将在第四章详细介绍。

试点实施之日前,全年应税销售标准也是500万元(含)。但年度应纳税销售额应按以下公式折算:年度应纳税销售额=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营业收入总额÷ (1+3%),即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营业收入总额为515万元(含)。

(2)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在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同时,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且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无需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三)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特殊情况

A.其他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

b、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且不常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第一条执行。

试点实施日(含)后,上述纳税人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试点实施之日前,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按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应按国税部门下发的《营改增后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要求勾选相应栏目,国税部门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本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联系

A.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应税活动的,销售货物、劳务应当与应税活动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度销售标准。

[举例]

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行为项目,假设以下三种情况: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商品和服务年销售额达到85万元,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达到505万元,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450万元。虽然总额超过80万、500万的标准,但商品和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80万,应税行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无需向一般纳税人登记。

B.非企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有应税行为且不常有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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