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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什么时间起施行(《反家暴法》四周年:零容忍,让暴力远离家庭)

时间:2023-08-17 01:21:22 浏览量: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0年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吴扬新表示,近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家暴情节案件数量虽然占比不多,但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法官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

吴扬新介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及《婚姻法》均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此外,吴扬新称,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第一条明确“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见,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吴扬新介绍,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及《婚姻法》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不可恢复的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也进一步明确,家暴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吴扬新认为,离婚纠纷中受家暴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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