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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人如何答复审查意见书呢?

时间:2025-09-10 09:51:54 浏览量:

  商标局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时,认为申请的商标商品或服务的部分内容经修正后是可以核准注册的,那么就会给申请人发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相关的内容进行部分修正,修正的限期是在申请人收到意见书后的15日内进行回复,那么申请人该如何答复审查意见书呢?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书面提交说明或修正意见。说明或修正意见可以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按照审查意见书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

  二、对审查意见书拟驳回理由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说明或提出申辩;

  三、声明放弃商标非显著部分专用权,但不得对商标图样进行修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改的,由商标局审查其反馈意见。经审查认为反馈意见真实、充分、有效,可以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商标局根据采纳情况不在使用或部分适用审查意见书的拟驳回理由;经审查认为反馈意见不被采纳的,商标局依据审查意见书的拟驳回理由,结合在先权利情况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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