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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是什么?需要哪些条件?

时间:2025-09-09 21:07:41 浏览量:

  很多人会有一个疑问,不是说在同一类别上相同或相似商标会被驳回吗?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有商标共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标共存,需要哪些条件?


  1、什么是商标共存?

  所谓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商业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的合法存在。

  在我国,商标共存是在驳回复审或者驳回复审后行政诉讼阶段,冲突商标双方通过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或者法院认可后方可合法共存。

  具体来说,申请商标由于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我国注册,申请人依据共存协议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评委审查可以共存,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与引证商标共存的一种现象。

  2、允许商标共存的依据是什么?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已经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便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虽然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实践中,在保证这一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商评委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也会予以考虑。

  3、商标共存的条件是什么?

  2007年,商评委就对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明确了“共存”的条件。[1]即,商标能否共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商标指定商品的类似程度和近似程度,以及各自的知名度:

  (一)双方商标使用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区分表》的同一类似群组但类似程度较低,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处,依照通常的审查标准,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是两商标在整体上能够为消费者所区分的,可以允许共存。反之,如果两个商标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者是关联程度密切的类似商品,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近似程度较高,消费者难以区分,则不允许共存。

  (二)双方商标的知名度。如果引证商标知名度较高,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如果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存在近似之处,但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可以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商评委准予共存的商标,虽然是近似商标,但应该是近似程度不够高,整体还有一定区分的商标。如果是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那自然是不可以共存的。

  巧合的是,2018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共存协议”问题也给出了他们的指导意见。“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以“共存协议”、“同意书”等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诉争商标注册,在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故意规避法律等情形下,“共存协议”、“同意书”可以作为初步排除混淆的依据,但是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则不能仅以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为由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要想商标共存,除了需要判断商标的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之外,还需要考虑双方商标的知名度,所以商标共存的难度还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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