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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时间:2023-09-30 14:04:32 浏览量:

北京市养老保险

北京 市 养老保险 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 退休 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 保险法 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 企业年金 ,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 工资 中代扣代缴。

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 养老金 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 继承 ,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 退休年龄 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

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 ,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

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 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

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九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有哪些?

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尚未出炉,参照往年公布时间,预计4月份公布,但是每年的养老金调整方式是基本不变的,那就是遵循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

其中,倾斜调整会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进行额外的照顾,他们可以多涨养老金。

预计2022年依然会对高龄退休人员执行倾斜调整的方案。

而2022年,多大岁数的高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倾斜调整呢?预计各个省份还会执行往年的法规,其中,除了上海、北京、河南和浙江外,多数省份是要求退休人员满70周岁,可以享受养老金的倾斜调整。

上海是男满65岁、女满60岁;北京和河南是满65岁;浙江是女满65岁,男满70岁。

截止目前,未公布2022年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一般各地会在6-7月份出齐养老金上调方案,这边可以参考2021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1年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北京调整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标准、上调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21年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2021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2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标准调整●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享受老年保险福利养老金人员●调整待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北京退休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北京退休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养发2008第9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

可按当年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的基本养老费。

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

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不够年限的,如果要继续缴费一定要到档案存放的职介中心提前一至二月提出书面申请!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这个文件有没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

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及退休核准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1、参保人员需要在跨省流动就业前开具《缴费凭证》;2、到新就业地就业参保后,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缴费凭证》和《转移申请》;3、其他的事情就可以全部交给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办理了。

地区间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全国统一的经办规程下,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信息的审核、建立和社保基金的转移,为参保人完成社保的转移接续工作。

扩展资料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 9月起北京社保转移手续简化 办理只需两个材料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 一般养老转出办事指南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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