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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的简单介绍

时间:2023-09-19 11:43:03 浏览量:

普法创造和谐,法治促进文明。本文介绍的是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也会对有部分讲解,文章分析的比较浅显,仅供大家参考,更专业的法律分析请直接咨询本站律师。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劳动合同范本(律师版)
  • 2、和公司有劳动合同的纠纷,找景权律师事务所靠谱吗?
  • 3、律所执业律师能否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范本(律师版)

劳动合同范本(律师版)1

甲方:_____(聘方)

乙方:_____(受聘方)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执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_____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从合同签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盖章):_____

主任签: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律师版)2

甲方(聘请方):

住址:

负责人:

乙方(受聘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聘用期满,双方未订立新合同前,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地点

甲方聘请乙方从事律师工作,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根据律师业务工作特点,乙方实行不定时、不定期工作制度,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

双方约定,乙方劳动报酬实行承包制,具体办法如下:

1、甲方分配给乙方办理的案件(含法律顾问),按已结案业务收入的_____%提取给乙方作为报酬;

2、除甲方分配之外的乙方办理的案件,均按_____%提取给乙方作为报酬。

乙方所得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可以代扣代缴。乙方因办理业务被投诉的,甲方有权暂不发放该案酬金并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乙方要求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所需费用从乙方承包所得报酬中扣除;

2、乙方因其他原因要求自行缴纳劳动保险的,应在每年审前向甲方提供缴纳劳动保险的书面依据;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其他均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应按司法部及自治区司法厅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2、乙方除应遵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和相关规定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遵守之;

3、乙方的年审注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专职律师全年没有收入或总收入为_____元以下的,另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_____元整;全年总收入为_____元的,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_____整;全年总收入为_____元以上但低于_____元的,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伍佰元整;全年总收入高于_____元及以上的,不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并于注册当年结清,否则甲方可不予乙方年审注册。

4、因乙方报酬实行承包制,故无论发生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甲方均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

5、乙方是兼职律师或退休后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适用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6、乙方

和公司有劳动合同的纠纷,找景权律师事务所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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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执业律师能否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许多律所的执业律师都会在外面的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但是该身份一般属于兼职性质,即劳动关系和执业隶属还在其登记注册的律所里,仅为顾问企业提供计件或计时式的劳务服务。这既是律师执业的要求,也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如果正式执业的律师,同时又想与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公司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其在该公司的劳动权利是否能受到劳动法保护呢?还真看到过这么一起案例,也想探讨一下。

某律师在一律所挂证执业期间,又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正式员工身份开始在这家公司担任“专职法务”。后公司以该律师工作表现不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名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单方面与其提前解除合同违法,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申请支付欠发工资及加班费补偿等费用。劳动仲裁机关裁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驳回该律师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两方在诉讼中基于已建立的劳动合同效力,各自有不同认识:

公司认为:该律师在律所执业期间,又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不能在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用人单位执业,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律师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律师法》并未限定执业律师与所在律所以外的其他单位(非律所)建立劳动关系;《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法律效力低于《律师法》,不属于行政法规,且亦未规定执业律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产生无效后果。

法院观点梳理:针对执业律师能否与所在律所之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该律师作为社会专职律师,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因此不能够与该公司再建立劳动关系。《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过梳理归纳案例中各方观点,我们即来一起分析下:注册为执业律师期间其与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呢?

案例中法院认定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其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

其实,根据《律师法》和《劳动法》,律师只能在其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能同时再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否则签订在后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律师行业机构会对这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那么,该律师在其律所究竟认定为专职还是兼职呢?如系兼职自然不属于《律师法》中关于兼职律师的法定情形,那么其在律所的兼职劳动法律关系自然无效。如果推定为专职的话,那么时间在先的与律所劳动关系有效,是否必然导致时间在后的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效呢?实际上,《劳动法》中并未规定: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案例中其实对执业律师是否可以在非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兼职或者全职工作,并未阐明,或者说法律依据和论证并不充分。法官的逻辑中,用不能同时在两个律所执业的规定推理出律师不能在企业同时专职担任法务的结论,属于一种类推。因此,如果该律师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没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且公司章程及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禁止其在律所拥有律师的执业资格,那么劳动关系应该合法有效。

试想,如果该律师不是以法务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其他岗位专职或兼职工作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比如该律师能否同时在培训直播平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担任讲师和主播等工作呢?

结语:法律是行为的准绳,学法是行为的提醒,守法是安宁的保证,宣法是幸福的共鸣,执法是和平的使命。法制宣传日,愿你坚持正义始永恒,幸福美满伴一生。关于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本文的法律观点仅供参考,实际运用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法律案件影响因素很多,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本站律师,您描述大概案情,律师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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