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本文介绍的是社会保障法相关法律知识,也会对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有部分讲解,文章分析的比较浅显,仅供大家参考,更专业的法律分析请直接咨询本站律师。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社会保障法特征是什么呢
- 2、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3、社会保障法概述
- 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内容
- 5、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特征是什么呢
社会保障法具有以下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
2、严格的法定性: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于公法的国家行使行政权利。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
3、统一性: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法律功能的划分。
4、立法技术性: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
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从社会保险的专案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专案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物件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物件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法律保障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国民法主要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保护,即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对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最常用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的内容门类很多~涉及行政法律事务、交通事务、医疗事务、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劳动争议、刑事法律事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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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特征是什么
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表现在: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离开受的社会保障专案会截止来越多。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严格的法定性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于公法的国家行使行政权利。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从社会保障专案的确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缴纳到社会保障的享受人群范围,以及社会保障金的发放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更改。
实体法与程式法的统一性
实体法和程式法是对法律功能的划分。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是实体法;为保障实体法的实现,规定实体法的运用和实现手续的法是程式法。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但社会保障法则不然,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式性法律规范,并非具单一特性的实体法或程式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保障法所在地调整关系的复杂性。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一个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由各种社会关系、各个执行环节组成的系统,因而社会保障法就必须不仅有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还要有维持程式正常运转的程式性规定。例如社会救助性,既有救助物件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定,又有救助物件资格认定以及发放手续的程式性规定。
特定的立法技术性
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大数法则”和“平均数法则”在社会保障立法中会经常用到。另外,还有一些保障专案在费率、范围等的确定上会常用到统计技术。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养老保险立法中的关键技术,涉及到退休后平均存活年数的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范围的确定、养老保险费率的确定等种种问题,都需要运用数理技术来确定。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是什么??
法的创制,需要深刻的核心理念,立法理念是法的精髓和灵魂,主导着法的形成、发展;奠定了法的基本制度和体系。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理念包括:生存权保障理念、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平等思想。
一、生存权保障理念
生存权与生俱来,是伴随人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直至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的一种权利,终身专属,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可继承。生存权虽然是一种自然权利,但国家和法律出现后,如果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公民个人却难以实现这种权利,而生存权本身的抽象性,也要求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实质性内涵,予以实质性保障。因此,生存权在形式上又表现为一种法定权利。生存权的这种双重属性,使得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之间会产生一定距离和矛盾,即法定权利的内容,与自然权利的要求及生存权保障的目标,因国家立法机构的立法裁量而产生距离和矛盾。最初把生存权作为"法的权利"来表述的,是奥地利法学家门格尔·安东。
最初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1919年制定的魏玛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存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强调了生存权是基本人权;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保持和保障充分生活水准的权利,以及劳动权、教育权和文明生活权。受魏玛宪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影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生存权保障的内容和原则。社会保障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包含了生存权的全部内容,无论是济贫的社会救助立法、扶贫的社会保险立法,还是以提高公民生活素质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立法,无不浸透了生存权保障的理念。二、社会连带思想
社会连带,是指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所形成的互相依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各司其职,并意识到自己必须依靠他人,从而形成了互相间的依赖感、团结感、与社会的联络感。社会连带思想源远流长,早在人类社会诞生时,互助共济思想就存在于血缘共同体中;以后又发展成为地域共同体或职域共同体成员的互助共济。最早将社会连带思想理论化的,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其在社会团结和社会分工论中,系统阐述了人类间的互相依赖关系。受迪尔凯姆理论的影响,法国法学家狄骥创立了社会连带法学,认为法律建立在互相依赖的连带关系上,法律仅仅就禁止侵害或保障、发展社会连带关系作出规定。
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事业,国家作为这一制度的组织者,只有依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和达到目标,因此,社会连带思想成为社会保障立法中的重要理念。根据这一理念,社会成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履行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义务,共同参与社会保障事业。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均能找到社会连带思想的影响。三、社会平等思想
社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社会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
但是,传统私法所保护的,只是社会成员在形式上的平等,并造成其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存在诸多实质性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包括社会保障法在内的社会法,在批判私法以形式上平等掩盖实质性不平等的同时,以追求社会成员经济上、生活上的实质性平等为法的价值,充分体现了社会平等思想。其中,社会保障法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利。社会平等思想,是社会保障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急~!社会保障法的渊源是什么!
社会保障法的根本渊源来自于宪法。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渊源。当然,社保制度还应有法律渊源,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社会保障法》作为具体的法律保障,但据我所知这部法律还在制定之中。
论述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社会保障的功能。人类发展到今天,社会保障与人们的关系几乎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随着历史的延续及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保障愈来愈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首先,社会保障具有多种经济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和配置劳动力功能。社会成员正常健康的生活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基础。没此***不聊生,是社会产生不安定的隐患;没此则不能调动起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优胜劣汰的竞争又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必然会导致部分劳动者可能要退出劳动力市场,使其及家属失去收入而面临生存危机。此时,社会保障就可以通过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得以摆脱生存危机的困扰,维持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样才能保护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全社会的统一的社会保障网路及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解除社会成员因变换工作或家庭迁徒而带来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社会经济的正常执行。调节投融资功能。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如把经过几十年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合理地利用起来,其作用将不可忽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都是在保证投资安全的情况下,投向可获较高利润的专案上以使其增值,但客观上也确实成为国家调节投资的一大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支援了国家建设。如1988年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的保险基金投资收入已占到社会保障总收入的54.9%和35.4%,可见它在财政投融资上发挥的作用是很重要的。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的情况较严重,出现短缺的现象,因此这种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国民所得再分配功能。首先,市场机制在执行中虽保证了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但也形成了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如分配的差异、收入的悬殊等,这势必会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收入下降,生活出现困难。这时,社会保障就可以对低收入阶层给予生活所必需的给付,或者在老龄、失业、伤病、残废等情况发生之时实施必要的所得给付,就会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所得分配不均进行再分配,实现对国民收入的再调节,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
其次,社会保障也具有社会功能。社会保障可以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对失业或没有生活来源者、贫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暂时或永远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岗位者提供帮助,使其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其次,还具有社会稳定功能。众所周知,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很多,其中,社会成员生活无保障是重要的致因。我国古代就有“民贫则奸邪生”的观点。因此,社会保障已普遍被认为是稳定社会政治秩序、保障社会安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20世纪70年代盛行起来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虽然在某一时期出现了很高的失业率,但其社会秩序却比较稳定,这即是社会保障在发挥“安全网”的作用时的一种表现。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时指出:“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安定。”这一概括充分说明了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功能。此外,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功能中还包括社会公平功能,它通过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保障待遇的给付,把一部分高收入的社会成员的收入转移到另一部分生活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手中,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刑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中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简称《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络的,刑法还可以区分为普通刑法和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社会保障法概述
社会保障法概述
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我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1)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
(2)社会保障的内容是由政府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3)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从业人员和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体系
第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
第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四,社会互助法律制度。
第五,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保障措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的原则。
(3)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性质和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特点。
(二)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愿,属于社会法范畴。
(三)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四)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金支付标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
(五)管理体制不同
(六)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七)经营主体和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为主体。
二、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基金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征缴,用于社会保险待遇开支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费则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交纳的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二者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三、特定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第一条保障线是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基础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第二条保障线是失业保险制度。第三条保障线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
(3)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障
(五)运动员的社会保障
四、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对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所有企业职工。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3.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老人”、“中人”、“新人”制度。
第二,关于个人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新制度。
第三,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的制度。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被保险人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所在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正式参保手续。这是领取基本养老金最起码的条件。
被保险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五、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具有以下显著的特征:
(1)保障对象的广泛性。
(2)医疗机会和待遇的均等性。
(3)医疗保险目的的专一性。
(4)医疗保险的强制性。
(5)医疗保险的福利性。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享受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一,城镇居民。
第二,在校大学生。
第三,优抚对象。
2.医疗保险的给付项目种类
包括医疗服务、医疗期限和报销的待遇标准。
3.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从保障基金中开支;另一种是医疗保险费通过税收率解决。医疗保险费的管理是指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使用、运营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工作的总称。
六、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就是对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就业愿望的社会成员,当其因非自愿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经济收入中断,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针对的劳动风险不同。
第二,主要目的不同。
第三,享受条件不同。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第一,年龄条件。
第二,身份条件。
第三,原因条件。
第四,主观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及使用
我国目前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采取“现收现付”的筹集方式。
七、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巾华人民共和同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同家根据不同行业的_丁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八、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妇女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保险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保障事由的特定性。
第三,生育保险与国家人口政策的紧密相关性。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城镇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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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内容
法律分析: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法律救济三部分,共三编二十一章,系统地论述了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主体、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民主管理、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主体、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力求使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问题,全面反映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和最新发展,并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与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的各种价值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在立法和其他法律活动中,须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任何一个都不可或缺。具体如下:
1、保障社会安全
人的安全是至无上的法律。为了保障个人生命安全与社会安全,人类创造了社会保障法。主张安全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通过保护人们的生活安全,同时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达到保护政治安全的目的。社会保障法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法还保障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涉及社会生产和交换,以及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和消费领域。
2、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也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就是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方式来矫正与调节分配不公平问题的方式之一。
通过各种社会立法以保障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谋求人类对美好生活期待的实现,既能保障人们在各种意外风险出现时的基本生活,又能保障社会大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人类社会共同迈向文明与进步。
3、达到效益最大化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的一种分配和再分配,因此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使命之一便是最大限度地优化使用和配置用作社会保障的国民收入,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
4、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正是通过各种立法,保障人民在各种意外风险出现时的基本生活。
保证社会公民共同地参与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也就是通过体制上和政策上的收入分配调整,让越来越多的人体会到发展成果分配上的公平性,从而使人类社会达成和谐。
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和社会保障监管关系。
此外,社会保障关系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和社会优抚关系等。社会保障法实施的基本宗旨,在于保障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和保障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的范围很广,因而社会保障法由众多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社会保障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从社会保障法的体系结构来看,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
结语:文明礼貌是做人的基础,宽以待人是生活的修养,懂法遵法是人生的保障。法制宣传日,祝您万事如意!关于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本文的法律观点仅供参考,实际运用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法律案件影响因素很多,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本站律师,您描述大概案情,律师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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