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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律咨询

时间:2025-08-24 13:13: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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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青岛法律咨询电话是多少?
  • 2、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
  • 3、大盛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靠谱吗
  • 4、青岛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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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导。第四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协助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免收或减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服务费用。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七条 当事人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而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四)因工受伤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五)盲、聋、哑等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办理(二)、(三)项的公证事项;

(八)其他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为其提供辩护的;

(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等残疾人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十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处理;

(四)非诉讼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受理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明和证据材料。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有关公证处共同审查决定。

对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后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承办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回复指定的人民法院。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不完备或不清楚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受理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法律援助。

大盛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靠谱吗

靠谱。青岛大盛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3月18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11号3号楼2单元102,法定代表人为徐云强。

青岛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成立,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服务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除外。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青岛市司法局是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计划;

(二)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证件的颁发和注销;

(四)对青岛市直属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市)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成立申请的受理、审查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申报工作;

(三)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五条 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专职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自有资金30000元以上。

成立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组成人员的学历、职称和资历证明;

(四)业务活动场所使用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七条 在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称为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

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一定时间法律业务培训,或者已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曾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恪守职业道德,品行良好。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未满5年;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的。第九条 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青岛市司法局审批。第十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加字号加业务性质和组织形式组成。第十一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为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三)受聘担任法律顾问;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逾期没有申请注册登记的,原批准文件失效。第十三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批准后30日内,向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终止,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登记,并在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到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咨询服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法律顾问室(处)等法律服务机构,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咨询服务。第十五条 凡未经批准、登记,已自行开业的各类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批准和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或未获批准、登记而继续开业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管理费用。

青岛仲裁委法律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青岛仲裁委法律服务中心是商事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行业调解一体的服务中心,是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其职责是为政府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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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文明礼貌是做人的基础,宽以待人是生活的修养,懂法遵法是人生的保障。法制宣传日,祝您万事如意!关于青岛法律咨询青岛法律咨询电话24小时免费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本文的法律观点仅供参考,实际运用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法律案件影响因素很多,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本站律师,您描述大概案情,律师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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