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著作权后的权利有哪些?
对于著作权,很多人都一致的认为是属于小说和名著这样的文字系列著作权。但是你们不知的是著作权除了文字的,还有图片类的和影视作品,以及工程产品设计图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因此申请著作权之后,申请人能够得到什么样的权利?
1、文字作品的出版者权利
主要分为两种权利,一种是版式设计专有权,还有一种是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期刊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2、影视作品的表演者权利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学文字、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指表演活动,也就是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影视作品的录制者权利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制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4、影视作品的播放者权利
播放者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视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利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告、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申请人在申请了著作权之后,对于作者的著作权,需要注意的问题。不管是文字作品的授权给出版者的权利,还是影视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利和录制者权利,以及播放者权利。都是为了保护著作权的根本。只有著作的作者进行著作权授权,这些出版者和播放者、录制者才能进行后续的操作。如果各位对于著作权的申请流程还存在疑问,欢迎到本站进行在线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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