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是什么意思?如何解决?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为新商标法增设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商标使用的价值,同时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抢注。
一、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如何举证
1、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
该要素需结合时间方面进行比对,要求被控侵权方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
2、继续不间断使用
要求被控方连续不间断的持续使用,如果两年前使用了一段时间,两年后又重新使用则存在间断的问题,有可能达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两年后重新使用时仍在商标申请日前则另当别论)。
3、具有一定影响力
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
①、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只有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持续使用方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偶尔一次或几次的使用尚无法达到该效果。
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能反应经销区域、产量、销售量或销售收入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其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③、广告宣传及推广方面:包括各种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各种宣传册、杂志等出版物。
二、如何判断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国家是法制中国,是讲究证据的。
1、在先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供,是否是有效证据。
2、在先使用的是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3、他人是否也是在先使用,或者具有抢注的行为,影响到了您的利益。
4、在商标异议当中,这些都是综合考虑的因素,最终还需要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决。
三、如何理解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判断销售者是否知情应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如出现如下情况应可认定销售者明知侵权:
1、商标权人已有效证明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仍然坚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商标权人未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曾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过;
3、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显著的知名度;
4、被控侵权产品和合法产品相比,价格明显偏低。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侵权抗辩举证在先使用的相关解决办法,及包含的意思。如果但是商标侵权问题无法正确的解决的话,可以选择本站进行咨询侵权检测等项目,来解决企业商标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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