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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侵权,背后的故事竟这么曲折

时间:2023-09-04 18:39:29 浏览量:

  《泰囧》票房高达12.6亿,是华语电影票房冠军,至今没有被超越。然而《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侵犯了其《人在囧途》的知识产权,于2013年3月将光线传媒告上了法庭。目前,北京市高院判决光线传媒败诉,须赔偿武汉华旗500万元。至此,泰囧侵权再次引起强烈反响。日前,该案有了最新进展。

  光线传媒发布公告称,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要求光线传媒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光线传媒表示会继续上诉,“此判决在多方面存在极不合理状况,故此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非终审判决”。

  案件回顾:

  2013年3月2日,电影《人在囧途》的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突然宣布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片方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华旗影视称原告涉及“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并在一个名为“人在囧途系列”的微博上晒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通知书。

  华旗影视或向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索赔1亿元,受此事件影响,光线传媒股票于3月4日开市起临时停牌。3月4日晚间,光线传媒发公告表示截至公告发布,“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此事的司法机关公文”,同时表示“对武汉华旗单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制造舆论,对公司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之行为,公司保留对武汉华旗进行起诉之权利。

  原告认为:

  武汉华旗公司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刘光伟为《人在囧途》电影的出品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人在囧途》2010年上映后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2012年12月,《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该片由光线传媒公司投资,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工作室投资并出品,由徐峥任导演和编剧。五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

  一、《人在囧途》电影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二、被告在宣传过程中,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而事实上原告早已获准拍摄《人在囧途2》,因此被告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及来源的误认;

  三、被告的宣传中暗示甚至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这实际上贬损了原告的商誉、《人在囧途》的声誉、损害原告的利益;

  四、被告不公平地占有原告电影的市场声誉,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1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

  一、刘光伟并非影片《人在囧途》的经营者,未提交刘光伟是影片《人在囧途》经营者的任何证据,主体不适格。

  二、《人在囧途》影片的出品单位为“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中映联合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共三家出品单位。原告武汉华旗公司作为共有权人在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无权就共有权益提出任何主张。

  三、徐峥为影片的导演、监制、编剧、主演,不是影片的出品方,也不是影片的经营者。光线传媒公司亦不是影片的出品方和经营者,其与该片的出品方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故两被告主体不适格。

  四、《人再囧途之泰囧》为独立创作之电影作品,并获得了广电总局公映许可,与《人在囧途》无任何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原告主张的所谓“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五、《人再囧途之泰囧》广告宣传中客观上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的事实;主观上也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故意。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六、被告从未进行任何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更没有对原告的信誉声誉进行任何的恶意的诋毁、贬低。

  七、被告不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人再囧途之泰囧》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原告的所谓“损失”并不实际存在,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具有任何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九、《人再囧途之泰囧》一片不仅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更是为中泰两国的友好交往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样的影片正是我国文化产业所需要的和应当鼓励的。

  十、原告为个人利益恶意炒作案件,应予摒弃及禁止。据此,五被告认为,应当驳回原告刘光伟的起诉,驳回原告针对徐峥及光线传媒公司的起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市高院指出,鉴于《人在囧途》的另外两家出品单位声明放弃参加诉讼,故原告单独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虽然光线传媒公司和徐峥并非《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但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故是适格被告。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拍摄相同类型的电影本无可厚非,但在知晓原告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仍将其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攀附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同时还多次公开表达《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等观点,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产生混淆误认。

  被告不当利用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在先获得的商誉,损害了原告基于《人在囧途》的成功所拥有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法院认为原告索赔1亿元过高并酌情确定赔偿额为500万元。

  光线传媒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被告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伍佰万元;3、驳回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称,因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对光线传媒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计,但预计影响较小。

  武汉华旗在诉状中要求认定《人再囧途之泰囧》四大出品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同时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1亿元。武汉华旗起诉对象包括《人再囧途之泰囧》四大出品方——光线传媒、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而该公司拥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此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对其构成侵权。

  有网友评论称,相比12.6亿票房,这500万赔款简直就是毛毛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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