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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全省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

时间:2025-09-20 10:02:00 浏览量: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全省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全省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财政分局:现将省财政厅《广东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全省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4〕1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定了以下实施细则,请各分局遵照执行。一、严格权限设置新系统实行分级授权,各分局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管理员,按职责分工进行权限设置。若今后工作岗位调整导致操作权限变动的,请及时上报我局(会计科)。二、规范业务操作各分局应当加强和系统上线的宣传学习工作,尽快让本单位具体经办人员、考生和持证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同时,各分局应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具体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新系统操作要领,按照《关于新版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有关操作事项的指南(一)》(详见附件二)的要求规范办理各类会计管理和会计服务业务,确保服务质量。三、硬件设备支持各分局应当及时配备系统运行所需硬件设备,如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打印机等(详见附件二),以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四、继续教育证书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停止使用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通知》(粤财会〔2013〕71号)规定,我市自2014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和发放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印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证书”。2. 我市自2014年4月1日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采取电子记录方式进行,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记录。若会计人员需查看、打印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dgac.dg.gov.cn )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3.对2014年4月1日前已取得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且未办理登记的会计人员,可参照《关于新版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有关操作事项的指南(一)》中“第2类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办理流程,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各财政分局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会计科)。附件:1.《广东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全省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4〕14号);2.《关于新版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有关操作事项的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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