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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时间:2024-09-08 09:57:42 浏览量:

  根据近日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于正式公布。具体内容为:

  一、明确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增发相结合,今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方法如下:

  1.对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下同)乘以4%计算增加额。

  4.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40元的,在按上述3项增加后再按本人调整前养老金3%适当增发,增发额不足40元的补足到40元。此项增资和按上述3项增加额合计不高于240元。

  例:我市某企业女退休人员宋某,去年底53岁,缴费年限28年,基本养老金1680元,其普调第一部分为40元,第二部分为84元,第三部分为67.2元,三块合计为191.2元。因其养老金普调数额不超过240元,可以再按照本人调整前养老金3%适当增发50.4,但前3项调整和调整前养老金3%合计为241.6元,比240元高出1.6元,其增发养老金3%部分为48.8元(50.4-1.6),此次宋某增加养老金合计240元(40+84+67.2+48.8)。

  5.部分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

  (1)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

  (2)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三、适当增发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

  例:我市某企业退休人员陈某,去年底76岁,缴费年限36年,基本养老金4755元,按照前3项调整方法增加额为338.2元(40+36×3+4755×4%),另,按照补足规定计算,增加额应为391(即3000×10%+1000×6%+755×4%)元,加上高龄增发60元,所以陈某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为451元。

  据测算,苏州市区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258元。目前,市社保中心正在积极准备相关待遇调整和资金调度工作,以确保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在4月份养老金发放时调整和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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