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产税(新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房产税几套房起征?
1 根据现行政策,房产税的起征点是拥有3套及以上的住房。2 这是因为政府希望通过房产税来调控房地产市场,避免过度投资和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对于拥有多套住房的人来说,他们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经济实力,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房产税。3 此外,房产税的征收也可以促使房地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空置房屋的存在,从而增加住房供应,满足更多人的居住需求。4 值得注意的是,房产税的起征点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政策进行调整,所以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民法典房产税新规定?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要不要交房产税没有规定,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房产证,所以房屋买卖不需要交纳房产税,但需要交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房产税是对现有的房产进行纳税,就是以房子作为纳税对象,按照房子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子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新规简单的来说就是阶梯式征收,超面积部分缴纳税款。新房产税的力度是比较大的,极大的增加了炒房者持有房产的成本,真正做到了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下面两种情况不不用收过户税的:
靠前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实际现行的契税法也是规定夫妻之间进行房产过户也是免征税费的。
第二种: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如果你父母过世之后,没有立下遗嘱,但你是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爸妈的房产时是需缴纳过户费的,如果有立遗嘱就不用。
《民法典》创立了一项新的权利: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66条要求,屋主能够依据承诺或是遗书,给自己户下的房子,给居住权人开设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利对其他人的住房,享有占据和采用的支配权。
《民法典》要求,居住权的设置能够利用2种方法,合同书承诺或遗书设置。
有一点能够认识到,开设居住权的房子无法买卖,由于购房没法住进去,还不可以赶跑他人,与此同时继承者承继房子时,也没有权利规定居住权人搬离,只有等居住权限期满,或是居住权人去世,才可以履行详细的房子支配权。
民法典:2021年前交易的房子,都是没有设立居住权的,但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 ,针对买二手房的用户而言,买卖以前一定要还记得查清晰,究竟这一房子是不是被开设了居住权,必须更为严谨和谨慎,不然以后的麻烦事会持续。
《民法典》给出规定: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这可是对老百姓的大福音。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民法典》中房产是不可以“交付”的
1、动产的物权才以“交付”为标准。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的物权以“登记”为标准。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前面我们分析《民法典》下房产税纳税人的判断结论:
1、进行登记、有权属证书的,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产权所有人”,是纳税人。
2、房产没有登记、没有权属证书,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产权未确定”,应该由使用人缴纳。
三、房产税“交付”标准存在的问题。
1、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靠前项: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出现的问题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购置新建商品房已经登记、有权属证书,但没有“交付”,就不需要缴房产税。
这有可能被纳税人用于避税。
四、“交付”标准出现问题的根源分析
1、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违法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源分析
房产税纳税人是按照“登记”和“权属证书”来确定:
已登记、有权属证书,产权人是纳税人。
未登记、无权属证书,使用人是纳税人。
但国税发〔2003〕89号给出的理由是,“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
由此判断:“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这个判断与房产税条例的规定抵触。
3、房产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国税发〔2003〕89号文件,应该不是财政部的规定。
五、国税发〔2003〕89号的另一项不严谨规定
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出租房产已经登记、有权属证书,则在出租前就应该缴纳房产税。
只是从出租开始,按照租金计征而已。
显然,这里,“交付出租”,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不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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