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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怎么处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回国怎么处罚)

时间:2023-08-19 05:06:58 浏览量:

“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82)

0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地管辖

02

属人管辖的适用

03

刑罚的特殊性

近年来,发生在境外并且涉及中国公民的刑事案件颇受关注,包括留学生江歌被陈世峰杀害案件、周立波非法持有枪支和毒品案等,那么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应当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如何规定?本期光靓研究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讨论。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概念为主权国家基于国家主权考虑,均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犯罪,规定由本国管辖。

我国属地管辖原则体现于《刑法》第六条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故基于上述属地管辖原则,一般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刑事犯罪,一般可向当地有权机关报案,依据当地法律予以处理。

二、属人管辖的适用

当然,属地管辖并非适用一切情形,例如中国公民在国外被被其他中国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犯罪人员跑回了中国,在此情况下,将适用属人原则,由中国法院依据国内法律对犯罪事实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相应法律依据如下:

1.属人原则:《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罚的特殊性

基于境外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刑事处罚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1、轻罪可不罚:《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本条不适用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即使是轻罪,国家工作人员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2、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案例

卢某、杨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赣0781刑初230号 瑞金市人民法院

犯罪事实及认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杨某因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分别被以色列的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9个月、17个月。二被告人在该国实际服刑13个月余后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2月14日入境时被北京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至2018年2月24日期间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临时寄押证明书、国外判决书、羁押证明,被告人卢某、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杨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杨某的犯罪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其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

作者:许仁和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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