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实施《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公布。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4日
广东省税制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税务系统工作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财产;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类别和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公平正义原则。对于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适用类型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4)公共香港。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5)正当程序原则。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合法权利。
(6)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因非法定事由,通过法定程序随意变更。
(七)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酌定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将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等等级,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查明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八条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违反不同的行政处罚,应当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五年内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级范围内,按照较轻的幅度依法确定处罚,或者将裁量基准中较重处罚对应的等级调整为处罚相对较轻的等级。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处罚,低于法定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收损失的;
(二)在联合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发挥重大作用的;
(三)阻碍税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欺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依法从重确定处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预期结果,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合法退出的,应当自行退出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退出。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审查,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作出集体决定:
(一)案件复杂、有争议的;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减轻处罚或者将裁量基准对应的从重处罚等级调整为相对从轻处罚等级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从重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应当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经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共同签名。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倍数征税的,罚款的倍数为0.1倍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不得单独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执法文书中说明事实认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和适用的基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法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指导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管理,实现过程控制,规范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检查人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和“以下”(包括自由裁量基准)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已生效的税收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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