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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间:2023-09-03 14:15:38 浏览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督下设计和印制。它们只被增值税的普通纳税人使用。它们不仅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也是记录卖方纳税义务和买方进项税的合法凭证。它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多友米会计报税专家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如何防止获得虚假增值税发票

一、发生的实际交易

企业确实采购了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是冒充开票企业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业务员。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称的业务员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隐瞒开票企业与实际供应商之间的不一致,付款人不能只取得业务员提供并加盖开票企业印章的介绍信等证据,需要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开票企业进行核实,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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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个条件满足要求:

第一,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或提供的应税劳务的金额,即严格意义上的“三流一致”。为了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能够追踪资金流向、事后取证的结算方式,如银行电汇或公共账户间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二、企业虽然没有向开票方付款,但有证据表明开票方取得了销售货款的凭据。

至于什么是“销售货款证明”,39号公告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销售货款证明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销售货款证明应当是能够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因此,企业在发生大额交易时,要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防范风险。

三.增值税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采购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应当与发票记录一致。如果发票记录与已经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快修改合同。同一批次采购多种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单独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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