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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分析及处理(大数据背后的婚姻“真相”(附5起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2023-08-26 06:15:17 浏览量:

2018新婚姻观曝光《妈,我决定不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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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篇文章风靡了微信朋友圈,为此,作为初入法院的小编,在接触了2015-2017年三年的离婚纠纷案件后,也是颇有感触。今天,我们将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些你所接触不到的小数据。

大数据显示,全市法院近三年共审结离婚纠纷3719件,2015至2017年分别是1238件、1316件、1165件。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数量是494件、586件、529件,与全国离婚率走势一致,呈现出持续攀升的特点。

PS.看到这你可能觉得这个数据并不可怕,但我还要告诉你,莱芜市民政局2015-2017年登记结婚数分别为7011件、6062件、5714件,呈下降态势;登记离婚数分别是1659件、1706件、1728件,呈上升态势。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在这些离婚纠纷案件中

有哪些特点值得我们关注呢?

1、离婚原因多样化。起诉离婚案件中,因存在家庭暴力578件、因分居或下落不明359件、因一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婚外同居197件、因患疾病或者身体残疾99件、因赌博或者借高利贷的经济原因94件,其他则涉及到一方犯罪、酗酒、洁癖、家庭琐事等。

2、起诉离婚中“80”占比较大,占比44.96%,成为诉讼离婚的主要群体。

3、女性起诉离婚人数增多。在莱芜全市法院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提起离婚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近三年女方起诉占比分别为66.51%、68%、71.95%。

随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逐渐提高,女性都走入职场,对男性的依附性尤其是经济上的依附性降低,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向婚姻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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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理时间长。近三年,莱芜全市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际平均审理天数为46天,而离婚案件简易程序实际平均审理天数为68天,除了法官调解、法院取证、分割财产等原因,在离婚纠纷审理中一般给予双方当事人“冷静期”,导致离婚纠纷案件审理天数比较长。

5、离婚纠纷调撤率逐年上升。莱芜市法院强调调解意识,用司法手段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离婚纠纷调撤率逐年提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幸福、婚姻美满,是每个人的美好目标。今日为大家奉上离婚纠纷司法数据的目的不是为了告诉大家婚姻有多么容易破裂,而是想告诉大家: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案例一

提起离婚诉讼前后,不正当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视为转移财产

案情: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曾书面约定,由双方共同经营的某广告经营部对外享有的债权100余万元归张某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政府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于2017年1月23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广告经营部,同日,李某将该100余万全部存入其个人账户。张某于2017年1月25日提起诉讼。

审判:法院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前,该债权已经收回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广告经营部收到该100余万元款项时,距张某的起诉时间仅仅相差2天,李某在收款当天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分17次转入其本人名下的账户内,对于该笔款项的去向,李某负有举证义务。虽然李某陈述对于转账事宜张某知情、并已用于还账、日常开支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张某不认可,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在张某起诉前2天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少分,综合双方当事人经济现状、抚养子女等情况,酌定李某分得40余万、张某分得60余万为宜。

评析:当夫妻之间发生纠纷难以调和时,为了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出现一方将财产转移、隐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案情:王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孙某支付抚养费。起诉时婚生女已满十周岁。孙某同意离婚,但因其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孙某工资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孙某以该工资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为由抗辩应暂不支付抚养费,待解封后一并支付。

审判: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经征询本人意见愿跟随王某生活,故应由王某直接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是法定职责和义务。虽然孙某的工资已被法院查封、冻结,但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该部分抚养费用法院应当予以保留,孙某可向查封、冻结其工资的法院申请予以保留。故判令孙某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

评析: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法院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是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案例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以该债务的用途为条件

案情:赵某诉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认可向案外人王某借款80万元,借据中有赵某、葛某的共同签字,并认可该笔债务用于某工贸公司经营期间的资金周转,该公司现已停止经营但未清算。葛某在公司占68%的股份,赵某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葛某则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予以分割。

审判:法院认为,借款时赵某、葛某均在欠条上签字,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形成向王某借款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80万元债务系赵某与葛某的夫妻共同借款。至于该款项双方作何用途不是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公司是否进行清算也不应影响双方夫妻财产的分割,故对该笔80万元的债务,法院判令由赵某与葛某分别承担40万元。

评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修改,重点考虑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因素,避免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避免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误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期达到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双重目的。

案例四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苏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婚后两人购买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苏某认为该房产系顶名购买,实际所有人为苏某父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审判: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审理查明的房款支付情况,涉案房产总价款为130万元,首付款55万元中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剩余75万元以苏某、李某两人的名义贷款,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苏某、李某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评析:房产作为夫妻财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所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当事人结婚后,“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赠与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案例五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案情:黄某诉武某离婚纠纷一案,黄某为某煤矿正式职工,尚未退休,月收入接近4000元,武某长期在家务农,并患有乳腺癌。

审判:法院认为,武某长期在家务农,无固定经济来源,且患有乳腺癌需要长期治疗,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判令黄某一次性支付武某经济帮助金50000元。

评析: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要注意最大限度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评判一方是否生活困难时,要综合考虑其身体状况、收入来源、有无住所等情况予以认定,同时结合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帮助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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