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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程序是什么(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实务操作流程(立案))

时间:2023-08-12 12:44:47 浏览量:

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 行为或者有违法嫌疑的行为,决定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正式立案。 立案是一般程序启动的标志,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行政处罚程序正

式启动。

(一)案件来源

1.巡查、检查发现的案件。应做好现场勘察笔录和有关人员(证

人和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应记载投诉、举报的基本情况,填写

投诉、举报记录表。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申诉、控告的案件。应做好有

关人员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

转交的材料。

5.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可能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违法线 索,社会影响恶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抽调精干执法力量及时开展查

处工作。

(二)立案条件

城管行政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符合立案条件后 应当进行立案,这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第一环节。一般情况下,对

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

1.有初步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这是立案中最关键 的因素。只有经初步调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证明行为涉嫌违法,有

法定依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才应当立案。

2.具有案件管辖权,符合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要求。 实践中应注意城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上下级城管部门的管

辖分工,属于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事项和范围应当立案,如属于其他

部门职责的,则不应立案应移交; 特别是在处理行政违法涉及刑事

违法案件时,应按“两法衔接 ”的要求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3.不适用简易程序,需要经过调查取证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案

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无须立案。

4.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有连续继续状态的除外)。对自发 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被发现的违法行为,除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外, 不得立案。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应从违法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时间。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发现 ”的主体不限于具 有直接查处职责的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公权力机关,只要其他机关 启动了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 ”;对于违法行为的 发现,不以查明违法事实或准确定性为前提,比如群众举报后被认定

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三)申报批准立案

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 为的证据,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写清楚案件来源、当事人 的基本情况、案情简介、立案的理由、承办人、承办机构,并逐级报

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注意: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 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在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符合多个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如占用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同时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四个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 的这种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规条款,其他有关执法部 门已立案处罚的,城管部门可以视违法情形立案,但不适宜再给予罚 款的处罚,可以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果出现一个违法行 为符合多个法律条款规定且行政处罚权都在城管部门的情形,此类案

件的立案可选择其主要违法行为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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