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2022年4与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纳税申报以及账务处理呢?
小规模3%→免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是否全部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需要满足时间要求,即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4月1日起可以享受该政策,2022年4月1日之前,即第一季度的依然适用原优惠政策,即3%减按1%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为未开票收入或开具普通发票收入,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正常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应的征收率为3%,3%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开具专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免税政策,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免税额如何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之前享受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税额计入到“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现在直接免税,可以理解为从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税额为0,即直接按照销售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免税额无需再额外处理。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比如之前适用3%征收率时,企业含税报价为103万,“主营业务收入”计1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计3万;之后3%减按1%征收,含税报价同为103万的情况下,不含税报价即为103&pide;(1+1%)=101.98万,“主营业务收入”计101.98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计1.02万;现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税,则同样报价为103万的情况下,103万为企业的收入,税额为0,即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103万。同样含税报价的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的收入提高了。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对外销售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如何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等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不适用于全额免税优惠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不超过45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月度应税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3%征收率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则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对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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