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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标准是怎样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公示 这种“超标车”将严禁上路)

时间:2023-09-03 10:27:51 浏览量:

“风驰电掣”“雷厉风行”,你可曾在街头看过这样的电动车,你可曾想买这样的电动车?那你可要认真看完这些内容!自1月16日起,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制定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开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今天,梳理了关于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相关重点信息,以供大家了解。

问电动自行车新标准有哪些重点需要关注?

答: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因为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因为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

新标准中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产品车身材料基本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一旦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非常有限。

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问为什么要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

答:据统计,我国电动自行车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大部分使用铅蓄电池,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约10%。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9年发布实施。而近些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这些“超标车”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而且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超标电动自行车存在哪些危害?

答:扰乱管理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将实际上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混淆了车辆种类,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管理秩序,为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影响通行秩序。我国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超过40km/h,大大高于自行车但又明显低于汽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会导致机动车频繁超车、变道,容易发生刮擦事故,不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又会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频繁超车、变道,严重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严重危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

引发大量事故。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大多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车身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8431人死亡、6.35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

问超标车发生事故 企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车辆,并作出合理警示。而消费者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驾驶某品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死亡。经鉴定,肇事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判决肇事者徐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合计125万余元。因肇事电动自行车属于缺陷产品,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损害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定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5万余元。

消费者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超标电动车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已不是个案。2013年至2017年,仅浙江和山东两省就有5起涉及电动自行车企业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判例,包括:2013年,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临海市美尼特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2015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与另一事故方共同赔偿原告9.7万元。

问超标车发生事故 驾驶人承担什么责任?

此外,由于超标车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案例: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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