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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侵权判定,要点和标准都得精准

时间:2025-09-09 08:43:31 浏览量:

企业商标战略的最高目标是创立驰名商标。被认定的品牌必须具有很高的核心竞争力、品牌公信力、市场占有率、社会认知度、消费者口碑及领先行业发展等多个条件。企业拥有了驰名商标,不仅拥有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而且还拥有了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有利武器。



在利益的诱导下,很多商家就专门搭乘驰名商标的便车,混淆公众注意,以获取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已经构成了侵权。

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商标权占比逾九成,多少采用傍名牌,搭便车谋取暴利,茅台这个驰名商标,自不必多说,部分经营户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在店招上擅自使用“贵州茅台集团”“茅台名酒汇”“茅台专营”等店招或红白蓝三色图形商标,甚至虚构授权证明文书,构成商标侵权,并造成购买者误认为这些门店与茅台商标权利人之间存有某种特定联系,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接下来给大家科普一下驰名商标侵权判定的要点:


1、被诉商品或服务中所使用的商标为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将商标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②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③该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识;

2、被诉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

3、被诉商品中所使用的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近似判定存在三项原则: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这三项原则,相辅相成,不能单独使用;

4、如上三步骤均成立,还需考虑混淆可能性。在判定混淆可能性时,需引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同理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弹性的,其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混淆可能性主要从如下因素进行考量: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实际混淆证据等因素。

  

驰名商标淡化判定标准:

1、存在未经授权使用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主要部分的行为;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3、该使用为商标性使用;

4、该使用行为附着的商品或服务无论与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一般是在在与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5、非合理使用,不包括以下情形:在商业活动中将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名字或地址;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名称、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以及其他特性的说明中使用驰名商标;在需要标明产品用途或服务目的是对驰名商标的必要使用;供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之广告或促销;就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其商品或服务所为之甄别、嘲弄模仿、批评或评论;

6、存在淡化可能性,判定淡化可能性需考虑以下因素:(1)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2)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3)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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