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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具备什么条件公司才能上市)

时间:2023-08-20 15:29:57 浏览量:

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基本条件

1.目标公司包括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营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3.业务记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记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记录”减至12个月);

4.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

5.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6.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7.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8.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10.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基本条件

1.公司一般须有3年经营记录,并须呈报最近3年的总审计账目。如没有3年经营记录,某些科技产业公司、投资实体、矿产公司以及承担重大基建项目的公司,只要能满足伦敦证交所《上市细则》中的有关标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显示出为其公司经营记录所承担的责任;

3.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一般须按国际或英美现行的会计及审计标准编制,并按上述标准独立审计;

4.公司在本国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应超过70万英镑,已至少有25%的社会公众股。实际上,通过伦敦证交所进行国际募股,其总股本一般要求不少于2500万英镑;

5.公司须按伦敦证券交易所规范要求(包括欧共体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务法)编制上市说明书,发起人需使用英语发布有关信息。

伦敦高增长市场(AIM)企业上市基本条件

AIM对上市公司不做3年业绩的要求,这不单单是指盈利水平,而是企业不需要有3年业绩,没有规模限制。AIM对上市公司也没有公众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

1.任命一名经许可的任命保荐人;

2.任命一名指定经纪人;

3.对其股票的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4.注册为公共有限公司或同类公司,并且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合法成立;

5.编制一份上市文件——该文件包括投资者所需要的、有关该公司和其业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如财务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的详细情况。该文件应提供给所有预期投资者,从而让他们决定是否投资于该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董事则负责上市文件的准确性,并且确保这些文件无重大遗漏。伦敦证券交易所也需要以下事项的资料,如主要股东、所有股东的以往记录和流动资金;

6.根据当前收费标准向伦敦证券交易所付费,公司再次增发不需另缴费。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企业上市基本条件

1.公司要在主板上市首先需通过税前盈利要求,近3年累积税前盈利需要超过新币750万元,并在这3年里每年税前盈利不低于新币100万元。如果近2年累积税前盈利超过新币1000万元也可以达到盈利要求;

2.公司在新加坡创业板(SESDAQ)上市,没有盈利要求,但有盈利会有助于上市申请;

3.在计算税前盈利时,特殊收益将不会考虑在内。如果有特殊损失,而这些特殊损失不会再发生,交易所可以给以适当的调整,但需是与公司直接有关的因素,像美“9·11”事件或洪水带来的损失,就不会考虑;

4.申请上市盈利来源需要稳定,带来盈利的业务要继续,已转移走或终止的业务所带来的利润可能不会被考虑,并从累积盈利上扣除;

5.财务要求:公司要在新加坡上市(主板或SESDAQ)财务要健全,流动资金不能有困难。公司如果向股东或董事借钱,需先还清或以股抵债;

6.管理层需基本稳定,也就是说近几年为公司带来利润的管理层基本不变,如有要员离开,公司需证明其离开不影响公司的管理。

东京证券交易所企业上市基本条件

东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标准分设第一部和第二部,其中,第二部的上市标准低于第一部。也就是说,第一部上市的都是收益好的一流企业,而新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要先在第二部挂牌,然后才有可能进入第一部。反之,如果第一部上市的公司股票指标下降到低于第一部的上市标准,则有可能降至第二部。

外国公司到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条件为:

1.公司提出上市申请日前1年的公司净资产必须达到100亿日元以上;

2.公司最近3年的税前利润每年都要达到20亿日元以上;

3.公司提出上市的前1年必须进行红利分配,而且要能显示公司今后具有良好的红利分配前景;

4.至公司提出上市申请的前1年度最后1天为止,该公司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年,但若是民营企业,则需有5年经营业绩,且提交了东京证交所认为合适的财务文件,才可申请上市;

5.公司的上市股数须按超过以下标准交易单位区分的股数标准进行交易:2000万股的交易单位为l000(余下类推),1000万股为500,200万股为100,100万股为50,20万股为10,2万股为1;

6.公司股票如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状况良好,上市时的公司股东人数须达到l000人以上;如仅在东京证交所上市,在日本国内的股东人数须达到2000人以上;

7.公司必须提供近3年每年的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且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所有财务报告不能有虚假的记载;8.公司必须承诺,对公司股票的转让不作任何限制;

9.公司须制定符合东京证交所规定的股票样式;

10.公司须提交经认可的各种有重要影响的合并、收购和分离的财务文件。

纽约证券交易所企业上市基本条件

(一)纽约证交所对美国国内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

1.公司最近一年的税前盈利不少于250万美元;

2.社会公众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不少于l10万股;

3.公司至少有2000名投资者,每个投资者拥有100股以上的股票;

4.普通股的发行额按市场价格例算不少于4000 万美元;

5.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4000万美元。

(二)纽约证交所对美国国外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

1.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

2.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于1亿美元;

4.公司必须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里连续盈利,且在最后一年不少于250万美元、前两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一年不少于450万美元,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

5.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

6.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项要求;

7.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公司的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

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和条件 标准一: (1)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者最近3年中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3)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4)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5)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6)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7)3个做市商;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标准二: (1)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2)110万股公众持股;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3个做市商; (7)两年的营运历史;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标准三: (1)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达及收益总额达分别达7500万美元; (2)110万股的公众持股量;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4个做市商; (7)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企业想在纳斯达克上市,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及一个原则: (一)先决条件。经营生化、生技、医药、科技〈硬件、软件、半导体、网络及通讯设备〉、加盟、制造及零售连锁服务等公司,经济活跃期满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长性、高发展潜力者。 (二)消极条件。有形资产净值在美金5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税前净利在美金75万元以上,或最近三年其中两年税前收入在美金75万元以上,或公司资本市值(Market Capitalization) 在美金5000万元以上。(三)积极条件。SEC及 NASDR审查通过后,需有300人以上的公众持股(NON-IPO得在国外设立控股公司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原始股东并须超过300人)才能挂牌,所谓的公众持股依美国证管会手册(SEC Manual)指出,公众持股人之持有股数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国的整股即为基本流通单位100股。德国创业板企业上市基本条件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开设了三种不同的上市板块,为初级市场,一般市场和高级市场。在法兰克福交易所上市,一般市场和高级市场对应的是欧盟监管的市场,而初级市场对应的是公开市场(非官方监管市场),公开市场主要由交易所本身监管。

初级市场(Open Market)不受严格的欧盟证券法的监管,而是所在交易所自行监管。初级市场对企业要求较低,适合成立1年以上拥有高成长高回报的中小企业。按照简化的初级标准申请上市,不但费用上面节省,同时整个流程也只需3到6个月内完成。行业涉及传统的金融、媒体和工业,以及技术、电信、软件/IT 和未来市场(如:可再生能源)。与此相比,伦敦交易所AIM和泛欧交易所Alternext所涉及的行业要少得多。

在初级市场(Open Market)发行股票的企业需要向德国证券监管局提供上市申请说明书,并且按照板块透明度规定承担企业资料披露的义务。企业必须得到一位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认证许可的“上市合作伙伴”的认可,并作为上市代理申请人向德交所提出并操作上市。

德国证券交易所3个板块的标准和透明度具体要求

项目

初级市场

一般标准

高级标准

企业成立时间

1年

3年

3年

最低发行市值

125万欧元

125万欧元

最低发行量

10000股

10000股

法律要求

最低法律要求

欧盟法律的约束

欧盟法律的约束

透明度及管理要求

按本国标准提供年度和半年报

依需求遵守限制内部交易的规则

遵守限制市场滥用的规则复核招股说明书的规则

IFRS年度/半年报

增加季度报告

董事交易的披露

及时的公众宣传

股东股份报告

须遵守并购规则

分析师研讨会

IFRS年度/半年报

增加季度报告

董事交易的披露

及时的公众宣传

股东股份报告

须遵守并购规则

分析师研讨会

韩国证券交易所企业上市基本条件1.股权结构要求:至少有1000名少数股东,在韩国内招股量不低于100万股(包括存托凭证),小股东占30%以上;

2.最低资本要求:净资产100亿韩元(80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年限要求:需三年以上经营业绩;

4.审计意见要求:最近年度及前两年的审计报告中均无保留意见;

5.利润要求:最近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在5%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累计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

(2)最近会计年度的利润额在25亿韩元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累计利润额在50亿韩元以上;

(3)净资产在1,000亿韩元以上时,最近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为3%以上或利润额为50亿韩元以上。

6.销售收入要求:最近会计年度达300亿韩元(2.4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达200亿韩元(1.6亿元人民币)。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的相关规定,中国企业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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