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综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及保险待遇
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2号)精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一、缴费标准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及其劳动者,以及2011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12%,2016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当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自愿选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缴费年限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2011年4月1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本市户籍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2011年4月1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个人账户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与2011年4月1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综合保险门诊医疗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继续使用。
四、保险待遇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和2011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政策衔接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接续参加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二)综合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接续后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及其配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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