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查询、深圳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办事指引
一、用人单位在特区内参保的员工或以个人缴费形式在特区内缴交社保的深户人员,办理退(转)保、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在社保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岭513栋2楼,八卦岭派出所斜对面)办理;用人单位在特区外(龙岗区、宝安区)参保的员工或以个人缴费形式在宝安、龙岗两区缴交社保的深户人员,到所在区社保管理处办理上述业务。
二、个人身份证是识别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如果因时间太久或外力损坏使身份证模糊难以辩认,或由于员工个人容貌变化(整容或年龄问题等)而与身份证照片有较大差异时,请及时以近照办好新身份证再前来办理各项业务。
三、如果身份证已过期,请及时更换新证。
四、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持假证或私盖假公章前来办理手续的,一经查实,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持临时身份证前来办理退保的参保人,应同时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和派出所正在办理身份证的回执(必须为原件,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或印有磁性条码,留复印件各一张)办理结算业务。
六、参保后未办或未办好社保卡的员工前来退保时,须在已盖有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的离职证明上注明本人社保电脑号、身份证号码,注明未办卡或卡正在办理当中,再另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若因丢失或遗漏而未携带社保卡的员工前来退保,必须待补办好或备齐证件后,改次办理。
七、员工应仔细检查单位证明,单位证明内容应简洁完整,印章须完整清晰(必须是单位公章或人事章),不能出现姓名或证件号码打印错误。如单位更名,还需提供工商部门开具的更名证明复印件。
八、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须持写有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结算保险金业务。
九、每月20日以后为社保托收时间,此时办理退(转)保业务可能会遇到当月保险金未到帐的情况,员工最好等保险金到帐后再来办理。(可通过社保网站和电话服务热线查询到帐情况)。
如员工原用人单位有一段时间欠缴费,也会出现这一时段保险金未到帐情况,员工应回到原单位查询清楚,以免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参保员工个人帐户上如有未到帐记录,员工又急于要求退(转)保时,须由员工作出书面声明:“本人自愿放弃XX年XX月前未到帐的社保个人帐户保险金。”并签名确认。手续齐全的,予以办理退(转)保手续。
十、为保护员工自身利益,建议非深户籍员工更换单位或暂时辞工时不要急于退保。确实要离开深圳时,户口所在地有社保接收机构的,把社保转回户口所在地;无社保接收机构的或确实已到退休年龄的再考虑退保。退(转)保时应由员工工作的最后一个缴费单位开退(转)保证明。
十一、不管员工是否在深圳,是否继续缴费,只要员工没有办理退(转)保手续,员工个人帐户始终在社保机构的电脑系统里保留。同时,单位开出的退(转)保证明没有有效期限,员工可以在任何方便的时候于工作时间前来办理。因此,员工如不是确实准备离开深圳,而在深圳继续工作的,就不必要办理退(转)保手续。
十二、退保应由参保员工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领。因客观情况确实须由他人代领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代领相关社会保险金的委托公证书,并提供委托人、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的社保卡、单位证明。并由代领人亲自办理。
十三、未将行政、组织关系调进深圳而户籍已迁入深圳并在深圳参加了社会保险,且现已在其他城市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申请结算在深圳缴交社保的个人帐户金额,须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内地的退休证(均需留复印件)、深圳用人单位证明等前来办理。
十四、转保原则上是将员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金转移到员工户口所在地。如果员工持有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社保机构接收函,并自愿承担转保过程中的风险时,我中心也可按员工要求将社会保险转移到指定的城市。
十五、由于目前各地社保机构无法接收医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所以这两项金额不能转移,只能转存入员工个人银行帐户。
十六、深圳户籍人员以个人缴费形式缴交社保的,在办理转保业务时,必须到相应社保个人窗口结清当月生成台帐的社会保险金,否则无法办理转保业务。
十七、员工因工作需要,户籍从深圳迁往其它城市或地区(包括户籍已迁走读博、研的员工),凡经调入地区社会保险部门开具不予接收证明,而员工本人要求退保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如:“本人因工作需要从深圳调往XX省XX市XX单位,户口已办理迁移入户手续。由于当地社保部门原因不予接收社保金,现要求退保。如因退保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留签名和指模后,提供相关证件予以办理退保手续。
十八、调离我市(含出国)的深户员工,若新旧档案未做合并的,应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做合并处理,再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若1992年8月1日前后参保资料不一致,需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查找资料并开单据后到深圳市社保中心档案室(福田区彩田南路社保大厦10楼1005、1006房)查证参保记录,并将查证结果(参保记录复印件)交由分管员处理,更正后才能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
十九、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员工曾更换单位,则单位证明应由目前为本人缴交社会保险的单位提供,而不是由原来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
二十、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员工持内地其他城市(地区)的购房手续视为有效。
二十一、持“外国绿卡”(特指可长期居住在某一国家,但未入该国国籍,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深户员工,若尚未办理深圳户口注销手续但强烈要求结算社保个人帐户的,须由员工本人书面声明(如“本人已移居国(境)外,有资格享受X国(境)的社会保险待遇。现要求退出国内(深圳)的社保个人帐户积累额。因此引起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本人负责”)并签名和留指模。经办理上述手续后予以结算。
二十二、员工非因公死亡在相应社保养老部门结算。但下述情况除外:死亡后不按国家规定火葬而是土葬的,应到相应社保养老部门出具证明,连同死亡员工其它相关资料到个人服务中心办理结算个人帐户手续。
二十三、如需打印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单,请在办理结算业务之前打印。清单金额包括个人帐户余额、利息及汇总金额,而结算个人帐户之后打出的清单金额只反映个人帐户余额,不反映利息情况。
二十四、办理各项业务必须做到人证相符并与电脑资料一致。员工在办理业务之前可先拨打咨询电话96888或登录社保网站等方式查询个人社保资料,了解本人缴费记录及参保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如发现资料有误,应及时更正。发现身份证号码为空或为零,或非深户员工发现电脑记录中显示为深圳户口时,须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予以更正。
二十五、个人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2:00 下午2:00—5:00
周末、节假日不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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