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全文详解(公司法解释3全文)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解读
- 2、公司法解释三有哪些内容
-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 4、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 5、公司法解释三该怎么写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解读
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法解释三有哪些内容
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包括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债权人诉讼请求权;出资人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股权归属;股权转让后办理变更登记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解释三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予以规定的《公司法》相关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三该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为公司设立而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对方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公司声称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对方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公司成立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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