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
法治长宁人人同建,和谐社会家家共享。本文介绍的是特定关系人相关法律知识,也会对特定关系人明确范围有部分讲解,文章分析的比较浅显,仅供大家参考,更专业的法律分析请直接咨询本站律师。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特定关系人是指什么
- 2、特定关系人指哪些
- 3、什么叫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是指什么
01
党纪规定
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明确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包含两类人,一类是特定身份关系人,包含近亲属、情妇(夫)等人;另一类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是具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定了涉及特定关系人的相关内容,并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明确规定,领导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纵容、默许亲属、身边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02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领导干部对身边人利用干部影响谋取私利“不管不问”,后果很严重。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监察法、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03
注意
对“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近亲属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2)“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认定
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的重点,就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关系,没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交叉,不属于上述共同利益关系。
特定关系人指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该意见同时规定了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及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处理。
中文名
特定关系人
外文名
Specificrelationship
属于
法律范畴
指
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
发布
2007年7月8日
快速
导航
意义
案件回顾
各方观点
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首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扩展为“特定关系人”,也使中国的法律法规当中首次出现了“情妇(夫)”的字样。
特定关系人
1.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2.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意义
以往司法机关查处贪官受贿案,在其情妇受贿与贪官犯罪关联上查证较难。“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方向,即贪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助情妇收钱视同贪官自己受贿。“法律对情妇等特定关系人作出规定,意味着中国加大了对贪官的惩罚力度。”
特定关系人
案件回顾
法院查明:伍伏秋在担任硚口区汉水桥街办事处主任和工委书记以及硚口区水务局党委书记期间,索取及收受贿赂款34.6万元。
特定关系人
伍伏秋受贿金额中有20万元与情妇程某有关。程某借款20万元买房不还,伍伏秋找关系撕毁借条,债务就此一笔勾销。法院认定程某系伍伏秋“特定关系人”,程某收钱视同伍伏秋收钱。
2005年,伍伏秋和陪唱女程某相识于夜总会,次年两人发生性关系,此关系持续两年。两人还相互买过衣物,经常相互慰问。2007年,程某因购房缺钱向与伍有业务往来的一老板借款20万元,未果后向伍伏秋抱怨此人小气。后来,伍伏秋出面向该老板借得此款,由程某打下欠条。2008年5月,伍伏秋收回此欠条后即撕毁,程也未还款。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各方观点
《财经》主编胡舒立:诚然,“情妇”本身属于私德问题,政府官员养情妇并不等于腐败犯罪,道德与败德、罪与非罪的界线是清楚的。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情妇(夫)”为“特定关系人”,适用于官员受贿案的相关定性,并非以德代法,而是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当前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生态下的现实。
特定关系人
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及时修补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将贪官的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纳入反腐视野,让情妇与贪官一损俱损、难逃罪责,是践行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题中之义。虽然我们知道,割除“贪官-情妇”的毒瘤还任重道远,但无论如何,情妇这类在“权-钱-色”腐败链中扮演枢纽角色的“特定关系人”,从此不再逍遥法外是个好的开始。
什么叫特定关系人
为什么要将此条款的范围扩大?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主要包含两类人,一类是特定身份关系人,包含近亲属、情妇(夫)等人;另一类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是具有共同财产利益关系的人。
之所以扩大对象范围,是因为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开始翻新花样“围猎”干部,他们下手的范围更广了,情妇(夫)、司机,甚至是家里的保姆。
湖南省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龙的保姆胡兴红,凭借着与领导“说得上话”的便利,帮人调动工作,从中捞取好处费。而李亿龙及其妻女一家三口也因家族式腐败纷纷入狱。
领导干部对身边人利用干部影响谋取私利“不管不问”,后果很严重。
领导干部自不用说,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监察法、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而身边人们,很多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对他们就没有办法了?当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对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做了具体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则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出了规定。可见,家族式腐败,纪法不容,对身边人利用影响谋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终将害人害己。
结语:法律是行为的准绳,学法是行为的提醒,守法是安宁的保证,宣法是幸福的共鸣,执法是和平的使命。法制宣传日,愿你坚持正义始永恒,幸福美满伴一生。关于特定关系人和特定关系人明确范围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本文的法律观点仅供参考,实际运用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法律案件影响因素很多,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本站律师,您描述大概案情,律师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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