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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内容包括哪些?开票时应该填写哪些内容?

时间:2024-11-21 14:30:17 浏览量:

导语:**的内容包括哪些?开票时应该填写哪些内容?万事开头难,凡事都有靠前次,新人开票也是如此,当我们靠前次拿出一张未生效的**,开始开票的时候,肯定是一脸茫然,手足无措,开票信息给你了,但是怎么填呢?开票要填哪些呢?**的内容有包括哪些呢?这些都不清楚,没关系,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有关**的内容包括哪些?开票时应该填写哪些内容的相关问题。

**的内容包括哪些?开票时应该填写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

(1)**的名称

(2)**代码和号码

(3)联次及用途

(4)客户名称

(5)开户银行及账号

(6)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纳税人在4月1日后如需补***,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尚未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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