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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时间:2024-11-22 14:38:18 浏览量: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规定】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如果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同时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外贸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项、第3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靠前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上述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在特定条件下,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条件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生产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如果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也可实行上述政策。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备将产品出口到东南亚。请问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程序和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答:你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你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靠前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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