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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介绍

时间:2024-10-16 07:48:30 浏览量:

生育保险小编从人社局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马鞍山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人社局负责人表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将会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但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具体详细请参考下文。

马鞍山市生育保险费率调整

经市***同意,近日,马鞍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决定从1月1日起降低马鞍山的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降低为0.5%的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25%(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在保障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马鞍山市生育保险比例调整

费率调整后,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参保职工计划内生育、自然流产或异位妊娠,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25%缴纳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其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由原渠道解决。

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产假期间,享受3 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 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计划内妊娠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引产的,享受1 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患异位妊娠的,享受1 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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