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的那点事
金融业营改增,路漫漫其修远
摘要:2015年5月1日,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最后四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将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更加开放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和发展。基于此,金融业的业态和经营模式变得复杂,为本轮增值税税制改革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拟从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背景,金融业影响分析及金融业营改增应对与后续管理等方面,多角度分析和探讨金融业营改增的改革原因,面临困境和应对方案建议。并期望通过讨论促进金融业营改增的规范有序程度不断向前推进。
从2012年自上海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至今,本轮增值税改革已接近尾声,金融业作为最后四个尚未纳入营改增范畴的行业,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完成增值税切换。在最后一批纳入营改增的四大行业中,相较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来说,金融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源头行业,而从世界范围内的增值税管理经验上观察,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然而,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金融业营改增因为增值税的法制化刚需而势在必行。金融业的业态复杂程度,例如金融服务对价难以确定等关键特点,加之***总理在2016年两会***工作报告中做出的“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庄重承诺,使金融业营改增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背景
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最后一轮营改增的推进时间自2015年初就开始诸多猜测。但由于各种困难和原因没有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顺利完成。而随着克强总理的“一锤定音”,政策拟定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进入到了“百米冲刺”的政策制定和发布状态。自3月24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文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这份90余页,近4万字的纲领性文件,被业界戏称营改增行业的小《条例》,在纲领性的36号文之后,以税务总局为主马不停蹄的快速发布了多个公告,同时针对具体政策节点和征管程序的重要文件也迅速出台,截至2016年5月,专门针对最后一轮营改增扩围而出台的财税政策性文件已达7万余字。
面对复杂的金融业态,以及如此高频发布的配套政策性文件,如何针对具体文件的规定对金融业企业的实际税务关键点对号入座,如何正确理解文件的发文意图并进行企业的税务调整,如何准确把握税务征管环节的监管手段和原则,将是金融业企业在应对营改增过渡期面临的核心问题。因此,既需要金融企业跳入文件内部深入研习具体文件中的条款规定,更需要金融企业跳出文件,站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准确观察在国家战略层面,特别是宏观经济调控等顶层设计方面对最后一轮营改增的定位和期许。大处着眼,细节入手,才能确保金融企业不输在营改增应对的起跑线上。本部分将主要从立法意图和征管原则等方面对金融业营改增的政策制定背景进行简要剖析。
本次营改增在中国增值税改革历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历经生产型增值税、半消费型增值税(部分固定资产纳入抵扣链条)到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已步入世界先进税制的水平。但由于我国增值税尚未最终进入立法环节,因此在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就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这就使立法者在制定本轮金融业适用的营改增基本法规时需要遵循部分原则和倾向。
一是要确保完成国务院布置的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作业。这是一个摆在眼前的难题,本轮新纳入营改增的企业纳税额度占原营业税税收总收入的80%,年度税额近2万亿。这样一个大规模纳税人的税制调整,想要做到本次入围营改增的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难度很大。在这一问题上,从最终出台的政策观察,立法者首先考虑的是平稳过渡和适当减负。而针对这一需求,在营改增的政策规定中,对于税收优惠、差额征税、税收扣减等环节大都平移了营业税管理下的相关政策规定。从金融业来看,一方面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存款利息继续延续了“不征税”的处理,有效保障了金融业营改增过渡的平稳有序,而文件中并未提及对于不征税收入对应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规定,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这在我国增值税领域,特别是对金融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管理的一个很大突破,与此同时,对金融业同业往来、扶持重点行业的贷款业务和部分跨境金融服务等营业税下免税项目大都延续了免税的政策,当然同时对于相关免税项目的定义和范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对金融商品买卖延续了差额纳税的政策,有效保障了金融业营改增后税基的稳定。
二是要确保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本轮营改增将剩余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从2016年5月1号开始,全部营业税纳税人都会改交增值税,除因遇到查补以前年度欠缴的营业税等特殊情形外,将不会再有交营业税的情况了。这一方面意味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本轮营改增的实施政策将覆盖自2012年1月起实施的营改增试点在内的全部行业。所以,要求本轮的营改增政策既要充分考虑新纳入行业应遵循的依据,又需要兼顾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不受政策的过多影响。
因此,我们在最新的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更多的还是可以见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文件的影子,也就是说,36号文件算得上是106号文件的改良扩容版本。这样的政策制定原则从顶层设计角度确保了我国增值税法规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从税制结构的稳定和纳税征管成本节约的角度,有很大的优势。但对于金融业企业来说,由于其业务量大,产品复杂,客户结构难把握,因此很难通过一个对全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来保证金融业的全部增值税节点都得到解答。这也造成了很多金融业企业最初接触36号文件时感觉无从着手。虽然如此,我们可以预期的是针对金融业的业态实际,以及行业企业的政策诉求,必将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文件逐步出台对具体节点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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