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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因详解

时间:2024-10-21 20:55:50 浏览量:

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关的税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检查的重点,那么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呢?接下来卡宝宝小编将详细为您介绍。

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因一:

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 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 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因二: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因三: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除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之外的所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限售股转让所 得的征收规定,税法基本没有变化,即一直是征税的政策。因此,对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不征税,必然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为有些个人股东的持股量并不比企 业股东少,所得也很大,如果不对他们征税,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法依法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的立法原则,更不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 差距。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在限售股转让所得方面的不同税收待遇,有很大的税收漏洞,造成大量税收流失。企业为了规避纳税,特别是基于证券信托代理而取得限 售股的企业,在限售股到期之前,将有关权益以原***转让给最终受益的个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实现利益分配,逃避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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