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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里钱被“盗”能找银行算账吗 ?

时间:2024-10-11 03:16:35 浏览量:

卡里钱被“盗”能找银行算账吗 ?以下两则案例结局各不相同。

  好友互相提防办联名账户 账上钱却仍被一人“独吞”

  银行已尽到说明义务,原告撤回对银行的起诉

  办联名账户很大的一个目的是,防止任何一方“独吞”。胡先生、涂先生及叶先生虽为好友,但在钱方面,仍彼此心怀戒心。他们用心良苦办理了一个联名账户,岂料,账户内的137万元依然被叶先生独吞了。叶先生是如何办到的,银行又该负怎样的责任?日前,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这一年,我市一场局部金融风波,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变得紧张。

  胡先生、涂先生及叶先生三人是多年好友。他们共同借钱给黄某,黄某因无力偿还。大家坐下来协商之后决定,由黄某将自己名下位于市区的房子卖掉之后,售房款给他们三人平均分配。

  为防止出现意外,三人去银行共同办理了个人联名账户开户申请。按照约定,该账户的款项按33.34%、33.33%、33.33%的比例进行分配,取款时需由三人到场同时输入各自的密码才能办理取款手续。

  昨天,记者了解到,类似的联名账户,多家银行都有办理。其中一家商业银行的客服告诉记者,存入联名账户的钱,共有两种取款方式,一种是共同办理,另一种是授权其中一人去办理。

  当时,黄某的房子卖了217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137万元,第二期支付80万元。

  2013年8月9日,黄某委托中介潘某与叶先生、涂先生一起到银行把第一期售房款137万元存入三人的联名账户,偿还借款。岂料钱到账后,叶先生就在当天和第二天分两次通过银行柜员机转账把137万元独自取走了。

  2013年10月16日,鹿城法院一审判令叶先生分别偿还胡先生45.6667万元、涂先生45.6621万元。案件生效后,二人申请法院执行,叶先生仅偿还了二人合计25万元。

  本该属于自己的钱,却被好友独吞,现在胡先生、涂先生两个人还有合计66.3288万元没有拿到,这个损失二人认为应该由银行来承担,于是将银行告上法院。

  既然是联名卡,那么,叶先生是如何在其他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取走的呢?

  银行方面称,三人当时申请办理个人联名账户之后,每人手上都有一张联名账户的操作卡。银行已经说明这张卡具有一卡多用功能,既可以作为用户个人资金用途使用,也可以用作联名账户使用。储户在存款时要和银行说明汇入这张卡的钱款是存取在个人账户中还是联名账户中。关于此项内容,在三人申请办理联名账户时,银行已经明确告知,三人已经在《个人联名账户开户申请书》上签字并已知悉联名账户管理协议。银行认为自己已尽到了说明义务,他们并没有违约。

  当日,黄某委托潘某存款,潘某拿着叶先生的操作卡,并没有向银行告知将款项存入三人的联名账户,而只是将款项存入叶先生操作卡下的个人账户。售房款到位后,当时陪同一起存款的叶先生发现可凭其一个人的密码直接支取该款项,于是便生了二心,第二天把这137万元提走。

  无奈之下, 胡先生、涂先生向法院撤回对银行的起诉。

  银行卡与户主均在温州 存款却在三亚被人取走

  法院主持调解,银行先行赔付70%

  卡和人都在温州,卡内的钱却被人在外地银联ATM机上盗取了3万多元。1月5日,温某把该银行告上了瓯海区法院。1月26日,经法院调解,先由银行赔付温某损失的70%。

  去年12月3日23时55分至12月4日凌晨0时2分,市民温某(化名)在瓯海家中接连收到短信通知,显示其某银行卡共分12次在外地银联ATM取款机上被取现,共计34400元。

  温某纳闷了,自己近期未离开过温州,而银行卡也一直在自己身边,并未遗失,且从未借给他人使用。

  温某判断可能是银行卡被盗刷了,于是迅速在12月4日8时50分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该卡内存款在海南三亚某ATM取款机被提取。

  温某说,自己被盗取存款的银行卡是2011年间在温州某银行办理的一张借记卡。存款被盗后,自己多次找该银行要求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得到银行方积极回应。

  今年1月5日,温某把该银行告上了温州市瓯海区法院,要求立即返还存款34400元及利息。

  1月26日,温某与银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基于双方意愿,法院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对责任承担问题颇有争议。

  温某认为是由于银行没有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导致其经济损失,应赔偿全部损失。

  银行对温某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为银行应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对于储户存款被盗事故愿意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认为目前公安机关还在侦查,且温某持有银行卡的密码也是正确无误的,温某作为储户没有妥善保护好自己银行卡密码,导致密码被窃取,对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从利益平衡角度考量,提出了方案供双方参考。建议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银行对于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方面应该加强;建议温某承担次要责任,因为目前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案件,不明确温某银行卡被盗取的真正途径,双方也均无法举证证明,而该银行卡确为温某持有且密码正确,储户也需妥善保护自己银行卡密码。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先由银行赔付温某34400元存款损失的70%即24080元;如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并追回相应款项,优先补偿温某剩余的30%损失,剩余款项归银行所有。

  法官建议,银行应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更新,加大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力度,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和技巧,对于能够自行判断确因银行原因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应积极主动与储户沟通、协商,及时作出合理的赔偿,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同时建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并规范使用,避免因银行卡信息泄露而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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