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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堵住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漏洞

时间:2024-10-09 09:48:59 浏览量:

  银行信用卡发放、管理中不够严格,“放低门槛”变成了“没门槛”。

  “两高”已将信用卡套现由违规操作性质上升为犯罪行为。

  自1985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中银卡以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迅速发展,截至2008年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超过18亿张,境内联网商户达到118万户,联网PO S机达到185万台,联网A T M机近16万台。

  在现如今的个人消费方式上,透支消费已然成为一种时尚,随着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不断高涨,信用卡时代正在向我们招手。截至2009年三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信用卡1.75亿张。

  信用卡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也不断地利用信用卡的特点和银行管理漏洞实施各种信用卡诈骗行为。

  信用卡诈骗众生相

  通过对法院案件审理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以下特征:

  情节单一型案件稳步上升,新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频发。

  “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在数量上仍占多数,但“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和“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在数量上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

  多次连续作案,涉案金额大。

  国内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一般无需密码或仅凭签名,且一般授信额度较高,此种便捷为不法行为人实施犯罪也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一经得手往往连续作案,涉案银行众多,金额巨大。

  犯罪人员构成复杂,身份典型性不强。

  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中有无业的民众,有银行保安员,有个体商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有精通计算机操作的专业人士,犯罪分子的身份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故相应的特殊预防难以起到效果。

  信用卡诈骗案件向国际化、集团化、专业化发展。

  一方面是伪卡制作技术与高科技相结合,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一方面是银行卡业务国际接轨,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境内外勾结的特点,犯罪分子之间也出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流水线作业。

  [案例]

  以被告人陈征等六人信用卡诈骗案为例,部分被告人通过互联网,从境外非法购买大量信用卡信息,用于输入磁条制作“白条卡”,另有部分被告人在我国境内寻找可进行外卡操作的PO S机。上述人员相互勾结,并按不同比例从套现金额中收取各自的“费用”,从而形成了共同犯罪的团伙,这些“合作”的模式增加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

  银行监管篱笆上有漏洞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各家银行在信用卡的核发、流通、使用、监管等领域均有详尽的规章和流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会放松或放宽审查力度,造成了监管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对信用卡申办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审查不够严格。

  对信用卡申请的环节上,各银行虽均有“实名制”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通措施,“代办”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代办人与申请人间的关系,以现阶段银行的审查力度根本无法达到翔实和准确。

  [案例]

  被告人王鑫信用卡诈骗案和被告人张涛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便是利用了与他人间之前的朋友及恋爱关系,骗取了他人的相关身份文件的复印件,以代办人的身份申领信用卡用于不法目的。相关银行工作人员不仅未进行审查而且还放任了被告人在申办文件上代签字行为,名义上的申请人直到案发仍对被告人的行为毫不知情,给银行的催缴和司法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上述两案共造成发卡银行20余万元的损失无法追回。

  即便申请人本人前来提交申办材料,银行的审查工作也尚停留在形式层面,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职业、地址、收入情况等),也难以逐一开展核实工作,“放低门槛”演变成了“没门槛”。

  PO S机具的设立和开通过于随意,对使用PO S机具的授信商户监管无力。

  [案例]

  在由“套现”行为衍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到,各银行为特约商户设立和开通PO S机有的过于草率。在被告人陈征等人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使用一张已被吊销的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居然还能从银行成功申领到PO S机,而且该营业执照中所注明的经营地点早已不复存在了。此后在税务部门已对该企业作出“非正常状态”认定之后,在被告人的要求下银行还为该PO S机开通了外币服务功能,致使在随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通过该P O S机疯狂实施了数百次“套现”行为,造成发卡银行高达140余万元的损失。

  对持卡人、授信商户并未进行必要的义务交待和风险提示。

  无论是在信用卡的申办还是PO S机的申请,申请人都会在一系列的文件后签字确认,且在PO S机的申领文件中还附有V ISA公约和银联规则。

  由此可见,银行工作人员是有义务向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告知。但在实际操作上,银行工作人员往往会忽略该项工作,导致持卡人或申领人搞不清“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套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在部分“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有“还不起银行钱就坐牢、坐了牢就不用还钱”的荒诞想法。

  而在社会生活中,“套现公司”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竟也成为了很有前途的新兴产业。以被告人王超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被告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多次从不法人员处套取现金,无视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在被诉至法院后,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发现被告人对信用卡的使用常识极为匮乏,后经教育,被告人及时弥补了银行的损失。

  堵住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漏洞

  虽然信用卡的核发、流通、使用、监管工作主要由银行进行,但对信用卡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以及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仅依靠规范银行工作流程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其必然选择将是综合治理。结合调查的案例,我们认为在防范信用卡风险时,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在银行与公安和民政部门之间、各银行之间建立信息共享

  鉴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已成为绝大部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我们认为,应在银行内部系统内建立与公安、民政部门互通的公民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各银行在审核时应提高准入门槛,在严格实行实名申办的基础上,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情况、个人经济状况等进行逐一比对。

  对提交材料不符合申办要求或虽符合申办要求但亦产生风险损失的申办人予以回绝;并应在跨行之间形成风险评价信息的共享,形成类似的“黑名单”,对于在多家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或者存在不良记录的人,严格控制其再次申办信用卡。个人不良信用一旦发生,各银行相互通报,杜绝在多家银行恶意透支的案件发生。

  规范PO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准入和监管

  银行在为特约商户办理、开通PO S机业务前,应要求工商、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制。应发展信誉良好的商户作为特约商户,对那些税务状况不稳定的申请人予以详尽甄别后谨慎办理,特别是要限制外币业务的随意开通。在开通PO S机业务后,收单银行和发卡银行要相互配合,对可疑交易信息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必要时可采用先行拒付的非常规手段。

  保护个人信息隐私,避免申报信息泄露

  各银行应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坚决杜绝申办信用卡的个人信息从银行内部外漏,对于客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避免遗失和被挪作他用。在严格自律的同时,银行应在信用卡的申办、使用环节上以各种明示的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防范提示,促使持卡人在正确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树立必要的自我防范意识。

  坚决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

  目前,中国银联牵头组织14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就打击不法中介虚假申领及商户套现行为共同制定了协同工作流程机制;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信用卡违规套现处罚实行规则》。

  两高于去年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已明确将为套现提供PO S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信用卡套现”问题的性质已从行业打击的违规操作上升为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表明该行为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秩序的热点问题,公安机关已将对该类案件的侦破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各银行应抓住这一契机,充分配合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查办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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