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卡养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案例
魏女士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了寻求资金扳本,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魏女士仍然先后在工商、农业、建设等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套取赌资。当前一张卡到期后,便用后一张卡透支偿还,即“以卡养卡”。如此循环往复,亏空越来越大,最终达22万余元。由于严重超期透支,各银行曾三次以上向她催收,但因输得一干二净,以至于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一直未能偿付本息。近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魏女士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魏女士认为,自己只是拖欠银行贷款,也没有说日后不归还本息、滞纳金等,不应按犯罪论处。
分析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魏女士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即只要有其中的一种行为,且数额在较大以上,便构成该罪。
而魏女士的行为,恰恰与“恶意透支”吻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与之对应,魏女士已具备相关要件:透支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赌博这一非法活动,且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严重超期透支,且经银行三次以上催收仍半年未还;金额达22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
其他文章
- 大写金额书写规范是什么?
- 宏观环境分析是什么?
- 应付账款是什么意思?
- 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分录
- 虚假陈述揭露日
- 网上报税的操作流程
- 会计利润计算公式
- 公司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 证券从业资格证含金量高不高
- 累计折旧算什么科目?
- 教师资格证现场确认流程是什么 都需要带什么东西
- 出纳员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薪资待遇怎么样
-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步骤
- 方差的公式
- 记账本位币的含义是什么?
- 汽车购置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 资产损益表是什么?
- 房产税如何计提
- 证券从业资格证含金量怎么样
- 会计借贷怎么区分
- 材料成本差异是什么性质科目
- 大专护士工资一般多少 会计和护士哪个工资高
- 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在哪里?
- 专插本和专升本的区别有哪些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哪个会计科目?附账务处理
- 增值税税款怎么算
- 一房二卖是什么?
- 行政指导行为是什么?
- 其它货币资金是什么?
- 财务决策与控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