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事局职能
时间:2024-09-17 05: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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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措施、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措施;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负责管理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指导和协调各镇区、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以及中央、省属驻莞机关公务员录用和有关人员的调任、转任工作。
(四)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莞企事业单位从市外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和我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遴选工作;负责来莞(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工作;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以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展、规范人才市场;负责国(境)外人才机构或组织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人才引进工作;承办国家、省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分工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
(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执行地区津贴制度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福利津贴方案;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省奖励表彰制度,审核和上报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九)拟订和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执行国外人才智力引进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国家和省、市重点智力引进项目和成果的鉴定推广;管理来莞工作的外国专家,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外国专家身份的确认事宜;负责出国(境)培训及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各镇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事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措施;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负责管理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指导和协调各镇区、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以及中央、省属驻莞机关公务员录用和有关人员的调任、转任工作。
(四)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莞企事业单位从市外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和我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遴选工作;负责来莞(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工作;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以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展、规范人才市场;负责国(境)外人才机构或组织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人才引进工作;承办国家、省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分工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
(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执行地区津贴制度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福利津贴方案;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省奖励表彰制度,审核和上报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九)拟订和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执行国外人才智力引进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国家和省、市重点智力引进项目和成果的鉴定推广;管理来莞工作的外国专家,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外国专家身份的确认事宜;负责出国(境)培训及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各镇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事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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