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贴2024年最新政策
上海生育津贴2024年最新政策
一、领取条件:
(一)早在2016年,上海市人社局就发布了关于上海生育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新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领取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自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三)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四)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底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医保部门定期完成待遇清算。
(五)2024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流产,且生育或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
三、重复申领无效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同一生(流)产日期的分娩或流产,仅能申领一次生育保险待遇, 重复申领无效。本市生育保险政策可登录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sh.gov.cn)查询或拨打12393咨询。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生产:本次生育分娩地在本市的,生产日期在2020年9月15日(含)之后的,上海市《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已生成为电子证照,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无需提供,经办机构可直接获取。 若调用电子证照不成功,可能需要您再次提交申请(以经办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 生产日期在2020年9月15日之前的,需拍照上传持有的上海市《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
2、生产:本次生育分娩地在外省市或境外的,需拍照上传与本次生产有关的各项材料,如经办机构在具体审核时发现提供材料无法支持准确核定审核结果的,您需配合补正相关材料,请及时递交,配合审核。
3、流产:本次流产在本市、外省市或境外的,需拍照上传与本次流产有关的病历及各项材料,如经办机构在具体审核时发现提供材料无法支持准确核定审核结果的,您需配合补正相关材料,请及时递交,配合审核。
4、申请提交成功后,由经办机构进行材料预审。预审通过后将在 10个工作日内办结,请您耐心等待。您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或小程序【我的办件】内查询办件进度。
5、通过移动端申请,且最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凭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将不再以纸质方式提供。《核定表》将以电子证照的形式推送,您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或小程序“按电子证明种类分类”查找并获取:【我的】-【我的证件】(点击更多)-【添加证照】-【按种类分类】-【电子证明】目录内查找【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添加并查阅;或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或小程序“按电子证明委办分类”查找并获取:【我的】-【我的证件】(点击更多)-【添加证照】-【按委办分类】-【市医保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添加并查阅。
6、2021年5月31日(含)之后生育三孩的妇女,按照现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须知内容如上所述。
7、2024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流产,且生育或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可按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须知内容如上所述。
五、温馨提示
1、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外籍生育妇女请到全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2、2016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生产或流产,请到全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3、如您在移动端完成申请,在【我的办件】中显示“待提交”、“申报中”状态,表示此次申请不成功,请您按照办理要求重新申请。
4、10个工作日办结,包括预审通过、审核、拨付流程,请于预审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后,关注银行账户变动情况。预审及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0个工作日内。
5、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2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7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500元计发。
6、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6月1日(含)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5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3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7、审核中可能需要重新补充材料的情形,材料请展平后拍摄、拍摄务必清晰、拍摄材料需完整(不要缺页、不要截图):
(1)提供的材料不清晰,需重新提交申请,需重新上传材料;
(2)提供材料缺少机构印章,如出院小结无医疗机构印章(此处情形未枚举),需重新提交申请、重新上传完整的材料;
(3)提供病史资料(出院小结、出院记录、门诊病史记录等)不完整,缺页或缺少医师签名,需重新提交申请、需重新提供病史资料;
(4)缺少审核必要材料,例如漏传身份证国徽面、漏传病史资料、出院小结、出院记录、门诊病史记录等(此处情形未枚举),需重新提交申请、需重新提供材料;
(5)调用电子证照失败或无电子证照信息,需重新提交申请,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佐证;2023年12月1日前生育或流产人员,在调用婚姻证照失败的情况下,需补充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等(此处情形未枚举);
(6)申请填写内容与调取的电子证照不符,需重新提交申请、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佐证;
(7)申请填写内容与上传的材料内容不符,需重新提交申请、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佐证;
(8)其他因提供材料不足,影响审核结果的情形,需重新提交申请,重新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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