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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宜宾按揭住房贷款流程(条件+材料)

时间:2024-09-08 21:46:58 浏览量:

宜宾按揭贷款内容说明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办理地点: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

  审批时间:4个工作日

  贷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宜住金管发﹝2022﹞2号)、《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宜住金管发﹝2022﹞8号)、《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的通知》(宜住金管发〔2023〕3号)。

  一、基本申请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对于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三)具有城镇(乡)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件。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所购住房产权人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六)已支付购买住房所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已退休的。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或者冻结的。

  (五)借款申请人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合理的。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未间隔且未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超过申请时限的。

  (十)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十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十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或不良行为登记的。

  (十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家庭被认定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方式见后)

  (十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申请资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

  (二)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借款人属未婚或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需现场填写《未婚/未再婚声明书》。

  (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计算,若偿还能力不够的,需补充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最近12个月收入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稳定收入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借款人在申请办理个贷业务所在受托银行中开设的一类储蓄卡。

  (六)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二、购房资料

  (一)购房合同。

  (二)首付款收据。

  三、若是异地缴存职工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不少于12个月的缴存明细。

  (二)社保不少于12个月的缴存明细。

  (三)近一年的实际收入明细。若偿还能力不够的,须补充相关资料证明其偿还能力,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他能够证明其稳定收入来源的相关材料。

  申请方式:

  借款人夫妻双方携带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共同到公积金管理部贷款受理窗口递交贷款申请材料。

  备注:身份证可只提供原件。

  特别提示:

  一、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转入售房人账户。

  三、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个贷申请。

  贷款额度:

  一、单方缴存职工不超过50万元,双方缴存职工不超过7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缴存职工家庭不超过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不超过8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缴存职工家庭不超过7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不超过90万元。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单缴存职工60万元,双缴存职工8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并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70万元,双缴存职工9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并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80万元,双缴存职工100万元)。

  二、不超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

  三、不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双方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0.6×12个月×可贷年限。

  四、不超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双方月可支配收入可用于还贷的金额。

  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规定比例(认定为首套房的,可贷比例为80%,认定为二套房的,可贷比例为70%)。

  贷款额度取以上一至五项计算后的最低值。

  贷款期限:

  一、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贷款期限取以上计算后的最低值。

  贷款利率:

  一、经认定为首套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经认定为二套房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住房套数认定方式及标准:

  住房套数认定方式以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下同)的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

  二、第二套房认定标准: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

  三、三套房及以上认定标准:

  1.职工家庭已有两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职工家庭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3.职工家庭已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职工家庭信用报告中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以上3项满足其中1项即认定为三套房及以上,不予贷款。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宜宾市公积金中心

及翠屏区管理部

宜宾市南岸商贸路109号

08318241114

叙州区管理部

叙州区赵场街道金沙江南路宜宾市民中心二楼C区公积金服务大厅

08316255529

临港开发区公积金管理部

临港国际会展中心科创A座(政务中心2楼)

08312021234

南溪区管理部

南溪区正信路政务中心3楼

08313332281

江安县管理部

江安县南屏大道7号市民中心2楼

08312625828

长宁县管理部

长宁县慈竹路23号(信访局3楼)

08314630551

高县管理部

高县庆符镇正大路恒远兴城4号楼政务中心3楼

08315399899

筠连县管理部

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306号附206号--附216号

08317729057

珙县管理部

珙县巡场镇滨河西工行2楼

08314314969

屏山县管理部

屏山县行政中心1号楼2楼

08315724455

兴文县管理部

兴文县光明坝政务中心3楼

08318831565

消息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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