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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油改气报废政策

时间:2024-07-17 15:21:09 浏览量:

  《西安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要求,加快推进全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依据《陕西省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暂行办法》(陕公通字〔2018〕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营运类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按照车型、年限对提前淘汰车主给予经济补助和奖励,对淘汰更新为节能、新能源汽车的车主给予税收减免。同时,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对淘汰更新为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汽车车主,给予购车优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类高排放老旧机动车(以下简称老旧车)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经市级环保部门核准、公示,达到现行排放限值标准,且低于引导淘汰排放限值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油改气车辆(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具体车辆以环保部门公示数据为准。

  第四条 提前淘汰是指低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1年以上(含一年)所进行的淘汰。注册登记时间及使用性质以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淘汰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标注时间为准。

  第五条 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市级人民政府设立,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助范围提前淘汰老旧车的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申领发放应遵循“只要淘汰报废,就可享受补助”的基本原则。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年终公示的实际拆解车型及数量核算,由省级与市县按照4∶6的比例分级负担,省级补助资金在下年初据实划拨,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保障政府补助及时兑付。2018年所需资金从2018年市级治污减霾项目结余资金及省级黄标车淘汰补贴结余资金列支;以后年度补贴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保障。

  第六条 提前淘汰老旧车车主是指环保部门公示老旧车的注册登记所有人或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的实际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环保、商务、交通运输、公安、财政部门按照“属地责任、部门协同、减霾办督办、财政奖补”的原则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老旧车的核定、公示及削减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总量的核查核算工作;

  (二)商务部门负责提前淘汰老旧车的上门回收、拖移拆解、补助申领及监管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淘汰营运老旧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登记工作,核实营运老旧车辆信息;

  (四)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淘汰老旧车的注销登记和淘汰数据分发和核准工作,并向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污染治理信息中心、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淘汰进度数据;

  (五)财政部门负责提前淘汰老旧车补助的核拨工作;

  (六)上述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的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老旧车治理工作;

  (七)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高排放老旧汽车淘汰任务分解表》开展工作。全市到2020年全面完成47100辆的淘汰任务:2018年内完成不少于三年任务总量30%的淘汰任务(14100辆),其中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占比不低于30%(4230辆);2019年完成任务总量50%的淘汰任务(23500辆),其中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占比不低于50%(11750辆)。全市到2020年全面完成淘汰10000辆老旧燃气车的任务,其中2018年完成不少于三年任务总量30%的淘汰任务(3000辆),2019年完成任务总量50%的淘汰任务(5000辆)。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提前淘汰老旧车补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货车、油改气车辆(需质监部门备案);

  (二)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准、公示;

  (三)具备提前淘汰条件,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四)车辆不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

  (五)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可有合法资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六)取得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申领补助资金时,因机动车相关牌证缺失,经由管辖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后,凭出具的机动车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即可办理补助申报。

  第九条 补助限额标准、补助比例和补助期限。

  (一)补助比例。

  1.载货汽车:排放标准为国三及以上,提前淘汰的车辆按照补助限额全额补助。排放标准低于国三,且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含5年)以上(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危险品运输性质车辆距离国家报废年限2年以上),提前淘汰的车辆按补助限额标准全额补助;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不满5年(危险品运输性质车辆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不满2年),提前淘汰的车辆按补助限额标准60%给予补助。

  2.对于牵引、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或专用类等残值较高车辆,在本办法的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淘汰奖励补助,具体的补助范围、标准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3.对于《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更新实施计划》要求纳入淘汰任务的其他车辆(冒黑烟及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抽测不合格车辆),可参照补助限额标准中的对应车型,按标准的60%给予补助。

  4.对其他需要淘汰的高排放车辆,根据本市机动车污染治理实际需要制定淘汰补助办法,具体办法由市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补助期限。

  至本通知下发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补助及奖励标准。

  在省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对于在2019年3月31日前主动淘汰车辆的车主,按2018年度补助限额标准的5%进行奖励;对于在2019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主动淘汰车辆的车主,分别按照2019年度补助限额标准的4%、3%、2%进行奖励。以上补助均为一次性补助。车辆类型以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数据为准,并参照附表《高排放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助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类型对应表》执行。(详见附表1)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不享受补助: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老旧车;

  (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

  (三)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申请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须通过陕西省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或委托机动车注册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申请时应填写《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单位车辆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如需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交车主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由市级环保、公安、商务、财政部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核验并认定补助标准;

  (二)回收拆解。申请后,车主将报废车辆交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上传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销登记。车主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机动车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上传注销登记信息;

  (四)领取补助。车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转账账户信息,经市级环保、公安、商务、财政部门核准后,领取补助资金。车主信息与注册登记所有人不符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车主提交的资料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补助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账。

  第十二条 申领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实际所有权转移,未能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原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化无法及时变更或确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故、出国、单位消失等其他特定原因,在申请办理淘汰补助时,需经机动车管辖地公安交管部门查询无盗抢、查封记录,申请人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填写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后,按申报程序申领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补助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市铁腕治霾办负责督导考核各区县政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拼装及回收报废车辆并上路行使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落实主动上门回收制度,并为提前淘汰车主提供上门拖移、补助申领等便捷服务。对落实服务保障措施的企业,经市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办公室同意,省市财政按照实际拆解的车型、数量,在车辆吊装、拖移和影像化管理系统建设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拖移拆解重中车型每辆600元、其他车型每辆2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9月30日以后淘汰的车辆按本方案执行)。

  附表:1.高排放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助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类型对应表

  2.高排放老旧车提前淘汰补助及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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