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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中心开办流程

时间:2024-07-16 08:35:37 浏览量:

  托育中心开办流程

  各地区对托育中心开办的流程要求不同。

  例如上海

  申办流程:

  1、申请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申请登记为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机构。

  民政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及时将信息推送区业务主管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运营要求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将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2、申请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服务,并提交《托育服务告知承诺书》。

  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制法人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教育行政部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获得信息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会依法告知,要求举办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3、举办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卫生评价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场所情况等信息需在所在地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

  例如广州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章程、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培训机构章程、拟任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培训机构拟任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培训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申请直接设立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本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材料,直接申请设立。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以及审核评议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将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条件、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培训机构章程、拟任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培训机构拟任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培训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申请直接设立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本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材料,直接申请设立。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以及审核评议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将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条件、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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