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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领养犬只办理指南

时间:2024-07-15 19:07:55 浏览量:

  办理条件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

  2、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3、近三年内无遗弃、虐待行为记录。

  (二)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条件:

  1、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2、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有管理人员;

  4、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三)数量

  1.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养犬一只;

  2.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但最多不超过两只。

  办理材料

  1.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养犬地证明;

  3.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

  养犬单位或个人携犬只到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

  办理犬只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收容救助且已办理集体养犬登记的犬只变更除外)、补办证件的可不携带犬只。申请办理第二只犬只登记的,还应当如实告知在登记周期内是否有违法养犬信息记录,有违法记录的不予办理第二只犬只登记。

  接收材料和初审

  经办工作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和初核、对新办证的犬只扫描识别,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开具《养犬登记办理回执》。尚未注射疫苗的,由服务点工作人员免费注射国产单联狂犬病疫苗并出具家犬免疫证。材料不符合的,当场告知其一次性补齐。

  收回牌证

  申请办理延续、变更、注销等养犬登记的,工作人员须收回相应的养犬登记证件或犬只标识牌等证件。

  照相、注射芯片

  服务点工作人员免费给犬只照相、免费给犬只注射电子识别芯片。办理犬只延续(年审)(但在初次办办理养犬登记时按规定暂未注射芯片的,在办理延续(年审)时应当携带犬只注射芯片)、变更、注销的不需要给犬只照相和注射芯片。

  审批、发证

  服务点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和犬只信息录入“南宁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公安机关制作养犬登记有关证件并由原办理的服务点发放。

  领取证件

  申请人持《养犬登记办理回执》在规定时限内到原办理的服务点领取《南宁市养犬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

  1、收费标准:

  (一)每年每只150元。

  (二)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

  (三)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收容救助的犬只,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2、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犬只标识牌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办的,收费标准为:养犬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工本费42元/个,犬只标识牌工本费15元/副。

  收费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15〕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5〕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的批复》(桂财税〔2016〕49号)以及《南宁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的批复的通知》(南财综〔2017〕8号)。

  http://gaj.nanning.gov.cn/xxgk/zwgk/sfqd/t3382019.html

  办理地点

  南宁市犬只收容救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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