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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暖时间规定

时间:2024-07-15 15:00:33 浏览量:

  按照市政府规定,大连市每年的供暖时间为:当年的11月5日-次年的4月5日。供暖缴费期为当年4月6日-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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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按照《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使用热用户的卧室、客厅温度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如果市民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18℃或合同约定温度,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拒不测温,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供暖收费: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每年的11月5日起至次年的4月5日止为供暖期。供暖期内室温不得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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