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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标准500万元,这3个问题别理解错了!

时间:2024-05-28 17:01:00 浏览量:

自2018年5月1日起,关税小规模纳税人新标准为年招募增值税销售500万元及不限。

问题一:我公司既有销售集装箱、又有销售服务,应该规定期限内只要每项销售额只要不*多500万元,就可以不要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回应:不是的!

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富于销售货物、给予手工保养修配用工(以下称“商品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动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拆分推算,合并计算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前提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问题二: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明确*主要哪些?究竟包括了免税销售额?

答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纪录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年度的经营期内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兼理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另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中央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总和查补利息申报月份(或季初)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题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5月1日后能否申请转往小规模?

答复:不可以!

18号新闻稿*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分类,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重视,尽可能提供精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农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个法案密切联系互相理解,也就在实践中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禁止登记和有权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出发点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同月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港币)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不会超过500万元。

因此,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仍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个条件的规定,不归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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